声音丨在微信上提出辞职算不算书面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劳动观察 发布时间:2024-04-19 15:41

摘要: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事件回顾


“我不过是用微信表达了一下我的情绪,还没正式写书面申请呢,公司怎么能赶我走?”听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向自己传达离职交接安排时,张某觉得非常委屈。


原来,张某和自己的部门经理一向合不来。不久前,他又和部门经理因为某个项目该如何操作吵了一顿。期间,部门经理说他“干不下去还非赖着”,一气之下,张某向分管他所在部门工作的公司副总发去一条微信消息,称因部门经理和自己在工作中存在严重分歧,自己提出辞职。


副总回复他:“已收到!正在处理。”张某以为副总会处理他和部门经理之间的矛盾,没想到第二天,就接到了人力资源部的通知,称公司已安排了离职手续,请他配合。张某这才知道公司根本没打算挽留自己。于是,他提出,自己并不是真的要辞职,用微信辞职也算不上“书面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安排离职手续就等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人力资源部没有接受他的解释,坚称他已主动辞职。


张某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以自己仅以微信发泄情绪、没有书面辞职,公司却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裁定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驳回了他的请求。


■网友声音


对于本案例,网友们议论纷纷,各持己见。


部分网友认为微信只是一种聊天工具,在上面提出的辞职不应该算作书面通知。“难道你在微信里说句‘我抢了银行一百万’,公安部门就会因为这句话把你抓起来吗?但若写成书信邮寄到银行或者公安局,就是另一回事了。”


有网友也附和道,若线上提出辞职,最起码得以电子邮件或专门的办公软件等方式先行提出。


还有网友现身说法,表示自己因工作事务曾咨询过律师相关问题,但得到的回复是“只靠微信聊天记录很难判定事实存在”。“有个客户欠我们钱不给,但是我们之间只有微信往来记录,来往邮件方面客户用的也是个人邮箱,律师说这种情况就算提出诉讼也很难赢。大家都注意点吧!”


对此,有网友提出,公司规范离职流程并且要求员工严格执行十分有必要。“我以前公司就是要在OA(办公软件)里发起辞职,才算正式提出,不然不作数的。”


还有网友呼吁各地能够统一对“微信提出离职是否作数”的判定标准,避免出现更多的争议。“各地的标准不一样,甚至有些时候同一类案件同一省的最高法院审判结果也不一样,能不能统一一下?”


■专家观点


在微信上提出辞职,到底算不算以书面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于“书面形式”,《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根据上述法条,律师指出,微信信息是通过即时通信应用服务保存的通信信息,因此也是书面形式的一种。本案中的张某通过微信提出辞职,其实也是使用书面形式提出辞职。所以,在双方对该微信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的前提下,可以认定张某辞职的意思表示已经到达公司,公司要求张某办理离职手续,并无不当。


整理/摄影朱兰英


责任编辑:朱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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