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30天还是20.83天算1个月的医疗期?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李轶捷 发布时间:2024-04-29 16:13

摘要: 病假30天还是20.83天算1个月的医疗期?

问:我是一家公司的人事主管,最近在计算同事病假工资时碰到了一个问题。法律规定医疗期按月计算,但是这一个月究竟是多少天?


答:确实,从法律规定来看,医疗期是按月给的;从病假实践来看,医生为患者开具病假一般是按天、按周开的,当然了,也有按月开的。那么就会产生一个问题,如果医生不是按月为劳动者开具病假,多少天病假算一个月的医疗期呢?在用工管理实践中,这是一个棘手的问题。


首先,从国家规定层面看,关于医疗期及医疗期计算,原劳动部规定可总结如下:“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包括在内”是处理问题的思路之一,按这句话的意思,如果劳动者申请人病假期限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的,也算病休期限,这就意味着累计满30天病假算一个月的医疗期了。但是,如果按累计30天病假算一个月医疗期就会产生漏洞,双休日和节假日是否包括在内呢?后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8年1月10日公布了《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提出了“制度工作日”和“制度计薪日”两个概念。其中,制度工作日的计算扣除了国家的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具体计算方法为: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为一年52周的双休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在计算医疗期时按原劳动部的病休期间含公休、法定节假日在内存在不合理之处,病假天数应仅算工作日,不应再算休息日、节假日。这样,就会推导出,劳动者累计病假(仅算工作日)20.83天,应计算为1个月的医疗期。不过,这仅是业内的分析,官方从未给出以上明确的说法。


最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官方公众号专门推送了对这个问题的说法,即医疗期的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累计计算,具体按规定的月工作时间计算,劳动者连续或累计病休满20.83天为医疗期一个月,其中不包括国家规定的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


责任编辑:李成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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