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新的劳动合同,老关实在是高兴不起来。
日前,老关向本报咨询,前几年他进入一家企业,签订了五年期劳动合同,随着合同期满,前不久企业提出与他续签,并提供了新的劳动合同。老关满心欢喜,但浏览后发现,新的劳动合同中岗位、职务等均未变化,但原来给予的岗位津贴却消失了。老关便问怎么一回事?企业人事说,由于企业经营上碰到一些困难,所以取消了这个岗位的津贴。
老关连说“等等”,回家翻阅《劳动合同法》后,他感到企业在续签劳动合同时降低了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连夜向企业发函件,明确表示“同意续签但不同意取消岗位津贴”。企业收到函件后,却以职工拒绝续签劳动合同为由,决定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但不给予经济补偿金。
老关说,如果企业不答应他的合理要求,终止双方劳动合同,他没有意见,但通过扣“帽子”的方式,把不同意续签的责任扣到他头上,企图逃避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这就令他想不通了。
上海保华律师事务所潘丽娜律师认为,老关的“想不通”是对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劳动合同续签过程中,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企业终止劳动合同一般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是,哪些是刚性的“续订条件”?法律法规并没有做出详细的规定和解释,一般而言,法律界的共识是以原合同终止前所达成的约定条件为基准,与续签的劳动合同相比较,看看两者之间的差别,而这些差别即续订条件主要体现在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权利性条款的约定,即劳动报酬是否提高或维持,工作时间是否缩短,休息休假是否增多等等。岗位津贴也是劳动者收入的组成部分,能否取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刚性的,比如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岗位津贴、高温津贴等就不能取消;另一种是企业内部设立的,比如工龄津贴等,如果取消,应该是全员性的,并且必须按法律规定,通过相应的民主程序才能执行。就老关的遭遇来说,企业取消其续签劳动合同的岗位津贴,并没有做出相关的说明,而老关依法表达自己的诉求时,企业又以扣“帽子”倒打一耙的方式,企图逃避义务和责任,这完全是不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