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高温津贴”发放热点问题丨案例二:“工作场所温度达标”由谁举证?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江鸿 发布时间:2024-06-26 10:22

摘要: 追索“高温津贴”的是非曲直

随着气温不断升高,本月起你的工资卡里或将多收到一笔钱,那就是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是为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针对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从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职工发放的特殊补贴。


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社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目前本市夏季高温津贴为每月300元。


根据《关于调整本市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19〕19号)规定,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且该份行政规范性文件经评估,有效期已被延长至2028年12月31日。


现实中,我们经常接到读者来电询问:当月无高温日,企业不发高温津贴吗?“工作场所温度达标”由谁举证?当月工作未满勤,高温津贴如何发?劳动者能讨回多年前的高温津贴吗?


案例二

“工作场所温度达标”由谁举证?


岑先生于2018年4月16日入职某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通讯工程相关工作,工作地点为公司业务范围内。同时约定工资待遇按照原告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


2022年10月13日,岑先生经过劳动仲裁, 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2022年6月至9月高温费1200元等。


公司认为,根据上海市相关规定,只有露天作业且温度不能降到33℃以下的,才支付高温补贴,岑先生的工作环境均在室内,且温度均在33℃以下,同时岑先生每次外出都有车辆接送,因此按规定不发放高温补贴。


2023年4月19日,上海市金山区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本案中,公司未举证证明岑先生的工作场所温度已降至33℃以下,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故岑先生要求以300元/月的标准支付2022年6月至9月高温费1200元的请求,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有举证责任

点评人:众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胡泉


根据本市规定,每年6月至9月这四个月中用人单位在两种情况下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一是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二是不能对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


本案中,虽然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都未明确是室内还是室外,用人单位在答辩也称工作环境在室内且温度在33℃以下。但是从实际履行来看,员工的工作职责主要是负责(客户)现场,现场所在的位置在用人单位办公场所以外,故其职责范围中不可避免有外勤,从常识可以判断劳动者是存在室外或露天工作的,故用人单位说员工的工作在室内与其岗位性质相矛盾。


其次,用人单位虽然答辩称将工作场所的温度控制在33℃以内,但这只是行使了抗辩权,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将工作场所温度有效控制在33℃以下,显然未完成相应的举证责任。因而仲裁和法院以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能把工作场所的温度控制在33℃为由,支持了劳动者的请求。

责任编辑:陈恒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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