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覃在本市某企业的车间工作,其工作环境常年高温和潮湿,因此在其工资中有“高温津贴”,每月500元。小罗则是该公司另一车间的职工,其工作主要是在露天的晒场内晾晒公司产品,只有到了夏季,小罗的工资中才有“高温津贴”,每月300元。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小覃和小罗享受的“高温津贴”为何不同?其实,这两类“高温津贴”分别为作业环境性质的高温津贴以及夏季的季节性高温津贴。笔者来谈谈贯彻落实高温津贴制度执行中需理解的两个层面。
一、不断优化的季节性高温津贴制度。
2019年5月,本市人社局发布的《关于调整本市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19〕19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明确:“自2019年6月1日起,本市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从200元/月调整为300元/月。”从规定本身来看,本市的高温津贴制度公布的是月标准,但是在实践操作中,对于请病事假等未出满全勤职工的高温费,原则上可按月平均工作日21.75天折算后进行发放。此外,扣除了高温津贴等项目后,职工每月实际拿到手的钱不能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通知》第二条明确:“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的性质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企业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制定发放办法。”从具体细节上看,发放条件则是上述两种情形满足一个即可。《通知》第三条规定,在高温津贴的财务处理上,也有细化的规范:高温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可以按月发放,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提前集中一次性发放。同时,高温津贴不能代替发放清凉饮料,发放饮料费用则可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二、特殊作业环境中,高温环境津贴应执行到位。
设置高温环境津贴有规则出处。2021年1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7号)第十五条规定:“在各工资单元功能不重复体现的原则下,为补偿技能人才在特定环境或承担特定任务的额外付出,可设置相应的津贴单元,包括……体现高温噪音污染等艰苦环境条件下额外劳动付出的作业环境津贴……”该《指引》第三十条进一步明确:“作业环境津贴是对劳动者在井下、高空、高温、低温、物理粉尘辐射、化工有毒有害等环境下作业额外付出的补偿,主要适用于技能操作类人员。企业可结合实际,根据作业环境的艰苦程度划分出不同档次,设置差别化的作业环境津贴。”可设置高温环境津贴的常见岗位通常可以分为三种:一是高温强辐射作业岗位。其特点是气温高、热辐射强度大,而相对湿度较低,形成干热环境。如冶金工业的炼焦、炼铁、轧钢等车间。二是高温、高气湿作业岗位。其特点是气温高、高气湿,热辐射强度不大。如印染、造纸等岗位。三是夏季露天作业岗位。我们可以看出,除了第三种夏季露天作业岗位,前两种高温岗位均是非季节性的,在这两种岗位上从业的劳动者则应该在其工资收入中合理地增加全天候的高温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