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某公司已有6个月的试用期,但仍未被正式录用,并签订劳动合同。请问6个月的试用期合法吗?”近日,滁城市民赵女士给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打来咨询电话。
就赵女士提出的问题,市人社局作出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市人社局提醒赵女士,若对用人单位的行为不认可,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