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市教育部门今年发布《上海市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沪教委规〔2024〕5号,以下简称《办法》),对本市大学生勤工助学的基本要求和基本权利义务作了规范。
一、大学生勤工助学应尽量通过学校专门组织统筹安排。
按照《办法》相关规定,大学生勤工助学分为校内岗位和校外岗位,该办法第七条规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宣传、学工、研工、财务、人事、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该办法第八条则规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下设专门的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同时,该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还特别强调了:“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参与勤工助学活动,须向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这也就意味着,大学生勤工助学应尽量通过学校专门组织统筹安排,避免误入陷阱。
二、大学生暑期打工,应防范违法陷阱。
大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往往会遇到一些违法陷阱。笔者列举几个常见问题:
1.薪酬标准不合规。《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计酬的酬金应不低于上海市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参照上海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应不低于每小时24元。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岗位按小时计酬的每小时酬金应不低于上海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应不低于每小时24元;岗位按月计酬的不低于上海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这意味着,最低工资规定虽然不能直接适用于大学生暑期打工,但实践中低于最低工资的,属于薪酬标准不合规的情形。
2.工作时间不合规。《办法》第九条规定:“……按照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原则上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二)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用人单位安排勤工助学的大学生从事工作的,不得超时安排勤工助学工作。
3.违法收取保证金。《劳动合同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虽然大学生群体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社会劳动者,不能直接适用上述规定,但还是要提防用人单位打着“保证金”“服装费”“信息费”的幌子,变相收取应聘者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