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们常说,合法权益遭受侵犯,不要怂,要积极维权。但仅有维权的意识还不够,还要知道怎么有效维权,其中,各项权益的维权时效就是不可不知的关键。
法谚有云:“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诉讼时效制度,意味着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胜诉的可能。权益的维护也会“过时不候”。
案例重现
李先生在上海普陀区一家专注于信息技术服务的公司担任视觉调试工程师,每月工资7800元。在工作了22个月后,2023年3月,他选择了离职。然而,离职后他发现自己的加班费并未得到妥善处理,公司累计欠他约3万元的加班工资。“我们是有签劳动合同的,但我现在找不到了。”尽管如此,李先生仍然坚信自己应该得到这笔加班费。
今年6月份,李先生尝试联系公司的人事部门,希望能够解决问题,尽快拿到属于自己的加班费。“人事部门当时回应说会尽快处理,但后面便没了下文。”李先生见此情形,决定采取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7月,李先生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了申请。然而,出乎意料的是,他被告知由于超过了法定仲裁时效,他的申请无法被受理。
【法律指引】
关于仲裁申请的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关于主张拖欠劳动报酬的时效
劳动报酬属于劳动者付出劳动力换来的回报,是劳动者正常生活的主要经济来源,《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之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而《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员工仅以用人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欠条作为证据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其他劳动争议,应当按照普通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三年来算。
对于加班工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联合发布第二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的通知》中“案例10”认为,加班工资属于劳动报酬,适用特殊的时效规定,自离职之日起起算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