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发现员工违纪,可以撤销协议吗?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唐律 发布时间:2024-09-05 09:30

摘要: 关于公司要求朱某返还虚假报销款的诉请,根据双方协议,双方确认已办理好离职交接手续,所有款项均已结清,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

★案情简介


朱某于2022年1月14日入职上海某软件公司,任资深软件工程师一职。2022年8月31日,朱某因个人原因向公司申请辞职,为此,双方签署了《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协议中约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终止,朱某已完成离职交接手续,所有款项均已结清,双方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


2023年4月21日,公司在年度审计中发现朱某存在虚假报销的行为,根据规章制度属于严重违纪,应给予违纪解除的处分,遂向公司注册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在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为由要求仲裁委撤销《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并要求朱某返还虚假报销款4601元。


因撤销之诉依法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故仲裁委对此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其余诉请经仲裁委审理后未得到支持,后公司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公司主张因朱某在职期间存在虚假报销,故双方签订的协议存在重大误解,要求撤销该协议,一则双方均确认案涉报销款项经过审批流程后发放,公司并未提供确凿证据证明相应报销发票存在虚假之情形。二则所谓基于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因自己的过错而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等发生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某种民事法律行为。然而,朱某在职期间的报销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对于协议的签署产生影响,故公司据此要求撤销协议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公司要求朱某返还虚假报销款的诉请,根据双方协议,双方确认已办理好离职交接手续,所有款项均已结清,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故公司再要求朱某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唐毅律师点评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并无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故应当认定为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


摄 影:展翔
责任编辑:朱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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