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法官说法丨可以约定按最低标准缴纳社保吗?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乔蓓华 发布时间:2024-09-12 17:24

摘要: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有明确规定,其中包括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乔法官:


我是一家货运代理公司的负责人。前几年贸易业务好时,业务员老苏出去单干了,想着好聚好散,我也没为难他。这两年,他混得有点差,提出想回公司。考虑到这两年公司精简了不少岗位,旺季时确实有些应付不过来,加之老苏业务熟,我就同意了,但说好他拿最低工资加提成,社保也按最低标准缴。老苏干了一年多,上个月因一笔提成的支付与财务经理发生冲突,一怒之下辞职,还提起了仲裁。其宣称,因公司拖欠工资及未足额缴纳社保被迫辞职,要求公司支付提成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公司有明文规定,提成需货款到账再结算,当时征求过全体员工意见,老苏也是知道的,确实不符合支付条件。社保缴费标准是我们商量好的,怎么成了强迫?请问,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读者赵先生


赵先生: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有明确规定,其中包括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因用人单位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包括采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手段违背劳动者真实意思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


针对老苏的主张,我们逐一分析。首先,提成不同于固定工资,判断是否克扣或拖欠,需结合双方有无约定、有无依法制定并公示的规章制度等情形。你们公司的相关规章经过了民主程序制定,于法无悖,且老苏亦知晓,那么就是有效的,老苏在条件尚不成熟时主张提成确实没有依据。其次,关于社保缴费标准约定的效力。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缴费标准和缴费比例由相关部门明确规定,公司与老苏私下约定并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因其仅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该条款的无效并不会导致合同全部无效。再次,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后果。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是变动且滞后的,有时确实很难简单判断,对于经社保部门核实确实存在未足额缴纳情形的,双方均应依法补缴。至于是否需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我们通常认为,恶意不缴纳社会保险,才属于立法所要规制的对象。


由此来看,老苏主张经济补偿金及提成的理由并不充分。建议你们与老苏加强沟通,并至社保部门为老苏核实缴费情况,缴费不足的依法补缴。


乔蓓华


责任编辑:朱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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