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线实录丨微信辞职算数吗?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李轶捷 发布时间:2024-09-20 17:47

摘要: 员工通过微信提出辞职,其实也是使用书面形式提出辞职。

小陈问:我是一家企业的HR,前段时间,一名员工在微信里说要辞职,但没交书面辞职信。最近,我们希望他办理离职手续,这员工却反悔了,称当时说的是气话,而且是微信说的,不作数。我想咨询一下,微信里提辞职,有效吗?


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于“书面形式”,《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根据上述法条,微信信息是通过即时通信应用服务保存的通信信息,因此也是书面形式的一种。员工通过微信提出辞职,其实也是使用书面形式提出辞职。在双方对该微信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的前提下,可以认定辞职的意思表示已经到达公司。


责任编辑:朱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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