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7月1日,孙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乙方严重违反甲方的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甲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任何经济补偿;甲方依法制定并通过公示的各项规章制度,如《员工手册》《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员工考勤管理规定》等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017年9月、10月,孙某先后多次存在工作时间未穿工作服、代他人考勤、在单位公共平台留言辱骂公司主管等违纪行为。事后,公司依据《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对孙某上述违纪行为分别给予扣分处罚。2017年10月17日,公司以未及时上交履职期间的营业款为由安排孙某停工,次日孙某至公司刷卡考勤,显示刷卡信息无法录入。10月25日,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孙某在未履行请假手续也未经任何领导批准情况下,无故旷工3天以上,即日起与孙某解除劳动合同。孙某随后上诉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8500元。
★争议焦点
孙某认为自己并非无故旷工,是单位领导安排停工所致,并提供刷卡失败视频为证,后期公司也没有安排其到公司报到,故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公司在审理过程中提出孙某在职期间还存在未按规定着工作服、代人打卡、谩骂主管及未按公司规定及时上交营业款项等违纪行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加之孙某无故旷工多日,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
★裁审结果
法院一审判决公司支付孙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因劳动者存在违反规章制度、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行为,对该解除行为合法性的认定也应以作出解除劳动决定时的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据。用人单位向劳动者送达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对用人单位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用人单位超出解除通知中载明的依据及事由,另行提出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存在其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并据此主张符合解除劳动合同调解的,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公司向孙某送达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载明解除事由为孙某无故旷工3天以上,孙某的诉请也是公司以其无故旷工3天以上而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合法性,因此法院对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审查也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载明的内容和范围为限。虽然公司在庭审中提出孙某在工作期间存在其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但在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没有将这些行为作为解除的理由,因此对公司在诉讼期间提出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