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评丨看似“同案”,实则“不同判”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周斌 发布时间:2025-02-12 16:20

摘要: 对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应综合考虑职工通行条件、交通工具、路途方向、距离远近、天气状况、拥堵程度、居住地点等诸多因素。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前述内容中,潘先生案例的争议焦点在于,潘先生发生交通事故是否是在上班途中。“上下班途中”要求具有时间上的合理性与路线上的合理性。合理时间是指在工作地与居住地之间的路段上行进时所使用的符合常理的时间;合理路线一般指往返于工作地与居住地的较为经济便捷的路线。简而言之,所谓上班途中应当是指在合理时间内,职工从住处到工作岗位的途中。


而潘先生回到单位宿舍到次日上班的时间尚有十几小时,其从老家回沪的目的是为了到其上海的住地即单位宿舍休息,以便次日上班,而并非直接到工作岗位上班,所以其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不符合上班的合理时间,所以这个事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职工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再看王先生的案例,乍一看,两案似乎“同案不同判”,其实不然。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并非一个不变常量,需要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经验价值判断。首先,从赶回宿舍的时间上看,前一案例中的公司对职工并无提前返程的要求。潘先生在国庆期间外出探亲,于10月7日下午回到单位宿舍,到次日上班的时间尚有十几小时,在这段时间内,他也可以安排其他活动。故不宜将他从老家到单位宿舍的时间认定为“上下班时间”。但在后一案例中,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返万时间原则上为假期最后一日……”王先生在假期最后一日晚上赶回宿舍,既是职工遵守单位规章制度的要求,也表明其赶回宿舍的目的就是为了第二天准时上班。其次,从距离远近上看,从南通至上海宝山驾车距离约106公里,而从重庆主城区到万州驾车距离约266公里。也就是说,同是为了保证第二天准时上班,王先生比潘先生更有提前赶回宿舍的紧迫性。


总之,对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应综合考虑职工通行条件、交通工具、路途方向、距离远近、天气状况、拥堵程度、居住地点等诸多因素。有些职业工作时间不固定,也要结合工作性质和职业特点进行判断。另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伤害认定工伤的,除了在法律规定的“上下班途中”,还必须是“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责任编辑:朱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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