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员工也需接受考勤管理

来源:劳动观察 发布时间:2025-04-28 14:08

摘要: 本案经劳动仲裁、法院一审和二审,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合法,无需向朱某支付赔偿金和绩效工资。

朱某于2020年7月6日进入上海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工作,入职当天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运营总监,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试用期6个月;月基本工资35000元、岗位工资15000元和年度绩效工资150000元,需根据年度工作业绩、工作表现、公司效益的情况予以核发。同时还约定考核当年度工作不满6个月的员工发生离职的(含主动离职、被动离职),不发放当年度绩效工资。


劳动合同还约定,试用期内如迟到、早退累计达3次(含)以上的,公司有权将其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且绩效考核核定为零。公司对员工实行指纹打卡考勤,考勤记录显示朱某存在多次上班迟到情况。


2020年12月10日,公司以朱某试用期违反考勤管理制度,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朱某对《劳动合同》《试用期录用条件》《员工考勤休假管理办法》均签字确认,但朱某认为其实行不定时工时制,无需考勤,主张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8740元及绩效工资62500元。


★裁判结果


本案经劳动仲裁、法院一审和二审,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合法,无需向朱某支付赔偿金和绩效工资。


★律师评析


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华平律师: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朱某是否违反考勤管理制度,以及被公司解除合同是否满足获得绩效奖金的发放条件。


一、“不定时”劳动者也应接受单位出勤管理。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采用不确定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但劳动者仍应接受用人单位的出勤管理。本案中,劳动合同虽约定朱某岗位实行不定时工时制,但《劳动合同》《试用期录用条件》《员工考勤休假管理办法》中亦明确关于迟到或早退的条款,且朱某亦确认实际执行的也是指纹考勤。朱某认为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即表明其不用正常上下班并无需考勤,是简单机械理解。朱某并不存在确系因为工作情况特殊而不能正常上下班的情形,在试用期内多次迟到早退,违反出勤管理,公司以朱某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二、合法的绩效工资发放条件的约定有约束力。


本案中,公司和朱某约定了年度绩效工资标准以及发放条件,明确年度绩效工资与本人的工作业绩、工作表现挂钩,且有对考核年度工作不满6个月发生离职的(含主动离职、被动离职),不发放当年度绩效工资的特别约定。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属于有效约定。朱某因为不符合录用条件被公司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故其主张公司支付绩效工资难以获得支持。


文/吕连连 摄/朱兰英


摄 影:朱兰英
责任编辑:李轶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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