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第二次劳动合同刚到期企业就想“甩包袱”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赵竺安 发布时间:2025-08-18 14:50

摘要: 2008年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对该法第十四条规定全国各地产生了不同的理解。

最近,小容与公司闹得十分不愉快,甚至双方都准备“打官司”了。


事情的起因是公司与小容签订的劳动合同。当初小容进公司时,公司与他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前,公司又与他签订了一份三年期的劳动合同。转眼间第二次签订的劳动合同也快到期了。公司通知小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但小容不同意公司的做法。


★争议焦点


小容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就应该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


公司人事部门认为,根据上海的规定,企业与职工连续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企业既可以选择终止劳动合同也可以选择续签,续签才应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企业有权与小容终止劳动合同。


★专家点评


上海人桥法律服务调解中心主任、徐汇区人才协会会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兼职仲裁员曾云鹏认为,这起争议是因为对法律的演变理解不同造成的。


2008年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对该法第十四条规定全国各地产生了不同的理解。第一种理解:第二份劳动合同到期时,员工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应当订立。第二种理解:第二份劳动合同到期时,企业提出续签,员工可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应当订立。第三种理解:第二份劳动合同到期时,企业要求到期终止,可以终止。但如果企业提出续签,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员。


当时的上海相关法律部门更多考虑当事双方“合意”这一签约前提,在出台的“意见”中采纳了“第三种理解”,即允许用人单位与连续两次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到期终止劳动合同,只有当事双方合意,才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时至今日,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相关典型判例,加之全国各地绝大部分法律部门更注重权益保护,即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对于是否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有单方选择权,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合法要求,而上海有关法律部门适时而动,在今年也作出了相应的调整,接纳了这一观点。


文/赵竺安 制图/朱兰英

责任编辑:李轶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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