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法官说法丨以“社保补贴”替代参保的问题有了新规定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乔蓓华 发布时间:2025-08-18 14:50

摘要: 用人单位依法参保还可以通过社保基金分散应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

乔法官:


我朋友老刘开了一家小餐厅,因附近类似餐饮店不少,竞争压力蛮大的。最近,他找了两个外地小姑娘做服务员。因为服务员流动性很大,他就和她们说好直接在工资里加500元钱让她们自己去老家参保。我提醒他这样不合法,他却说,这样他省了麻烦,她们也得了实惠,有啥不可以?最多也就是让她们把钱退回再为她们补缴社保。真是这样吗?


读者严先生


严先生:


我国《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目的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遭遇年老、疾病、工伤、生育、失业等风险时的基本生活需求。用人单位依法参保还可以通过社保基金分散应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我们常常发现有些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以各种形式逃避缴费,其中就包括约定以“社保补贴”的方式将现金发放给劳动者,由劳动者自行购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而部分劳动者,尤其是部分年轻人往往只顾眼前利益,为在工作期间获得更多的现金收益,也选择同意。此种约定在司法实践中一直被认定是无效的。但对于此种情况下,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该不该支持,确实存在不同的认识。有一种意见就如同你朋友老刘的观点,认为双方是你情我愿,不存在用人单位单方的故意,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不应支付。但即将于2025年9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裁判规则,认为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过程中发挥着更为主动和关键的作用,实践中更多的情况是用人单位基于成本控制等考虑与劳动者约定或者让劳动者单方承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没有选择权。明确用人单位承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责任,可以倒逼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效预防纠纷,促推社会治理。该解释出台明确了此类纠纷执法口径。老刘的行为不但存在发生工伤事故需全额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风险,还可能被判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文乔蓓华


责任编辑:李轶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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