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你提个醒丨二次入职,可否再次约定试用期?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张佶 发布时间:2025-10-27 16:51

摘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具有一些限制:一是试用期时间长度限制;二是试用期次数限制;三是试用期独立性限制。

2022年6月13日,小钱与上海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合同期从2022年6月13日起至2025年6月12日,合同期前6个月为试用期,工作岗位为销售主管。2023年3月30日,小钱向公司递交辞职申请。2023年5月1日,小钱入职了B公司。2023年7月14日,小钱向A公司负责人表示想回A公司上班。负责人表示:“回来可以,但试用期合同还是要的。”2023年8月1日,小钱与A公司再次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从2023年8月1日起至2026年7月31日;双方约定合同期前6个月为试用期。至2024年2月底,小钱与A公司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2024年7月4日,小钱申请仲裁。小钱认为,A公司存在多次约定试用期的违法情形,遂要求公司赔偿6万余元。A公司辩称,小钱二次入职时,已就再次约定试用期的要求协商一致,故不同意支付赔偿金。面对二次入职时,是否可以再次约定试用期的问题,在实务中应该如何操作呢?笔者借本文来谈谈相关的规定与实践。


一、“试用期”约定需符合几项法定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上述法律规定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具有一些限制:一是试用期时间长度限制;二是试用期次数限制;三是试用期独立性限制。


二、二次入职再次约定“试用期”符合法律规定。


在本文前述案例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是同一用人单位二次入职后,是否可以再次约定试用期?小钱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个用人单位只能与劳动者约定一次试用期,虽然她为获得工作同意了公司再次约定试用期的要求,但两次试用期还是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仲裁机构经审理后认为,试用期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双向考察的机会,用人单位更好地评估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和适应度,同时也给予劳动者了解和适应工作环境的机会。根据法律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但法律并未禁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重新建立劳动关系后对试用期进行重新约定。小钱向公司提出离职数月后再次入职的要求,在此情况下,公司为考察小钱的工作技能、心理状态、适应能力而约定试用期,符合情理,亦不违背法律规定,故小钱诉请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的诉请,仲裁机构不予支持。


文/张佶


责任编辑:李轶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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