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试用期设立“出勤率”,孕妇请假超期被解除合同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赵竺安 发布时间:2025-06-23 13:31

摘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出勤率大于80%”作为试用期录用条件,该约定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小栾多年从事人事工作,数月前,看到一家科技公司招聘人事经理,便报名应聘。经面试,她被录用,企业与她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设立了3个月试用期,为了保证试用期间的考核,企业与小栾约定试用期出勤率须达到80%以上。


小栾上班第二天,就去医院看病,查出怀孕,因妊娠反应请病假二天。病假休完上班后,又去医院看病请假。第一个月她才工作4天。第二个月上了半月的班,她又请病假达7天,并提出妊娠反应强烈,病假结束后尚需调理休息两周。公司忍无可忍,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做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争议焦点


小栾认为,虽然她怀孕入职新单位不太好,但国家并没有规定怀孕女职工不能参与应聘,反而对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女职工权益视为“特殊权益”,给予了多项保障,《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就规定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因此,企业解除她的劳动合同做法是错误的,必须纠正。


并且,作为一名经验丰富的人事经理,虽然短期内她请病假有些多,但并没有影响工作,企业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并不成立。


企业认为,小栾作为人事经理无法正常工作,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开展。并且,企业与小栾约定了试用期出勤率,她无法达到,当然不符合录用条件。


★专家点评


上海人桥法律服务调解中心主任、徐汇区人才协会会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兼职仲裁员曾云鹏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出勤率大于80%”作为试用期录用条件,该约定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三期”女职工特殊权益受到严格保护,但是,“三期”女职工出现了诸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失职等情形,企业仍可解除劳动合同,这也是法律赋予企业的权利。小栾未达到当事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出勤率,用人单位如拿出相应的“不符录用条件”证据,是能够解除其劳动合同的。本案中,关键点在于,小栾出勤率中是否已排除孕期合法休假,以及小栾是否履行了合规请假手续。如果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小栾的出勤率已经排除了孕期合法休假,则解除违法。反之,如果小栾未履行合规请假手续,用人单位能证明小栾的出勤率与孕期无关,则解除合法。



摄 影:李轶捷
责任编辑:李轶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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