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点丨员工因公司拖欠工资上吊身亡,公司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朱兰英 发布时间:2025-11-03 15:47

摘要: 当员工因长期被欠薪而陷入绝望,甚至选择以极端方式结束生命时,用人单位是否应当为这样的悲剧承担法律责任?

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行为时有发生,而由此引发的悲剧也令人扼腕。当员工因长期被欠薪而陷入绝望,甚至选择以极端方式结束生命时,用人单位是否应当为这样的悲剧承担法律责任?专家解析,这一问题的背后,不仅关乎劳动者权益的保障,更触及法律对生命权的尊重与侵权责任的界定。


【事件回顾】


一起因公司拖欠工资导致员工深夜在公司内上吊身亡的案件,引发社会对劳动争议与侵权责任关系的广泛讨论。本案中,法院的判决结果或许与公众的直观感受存在差异,但其背后的法律逻辑与裁判原则,却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审视劳动关系与生命权保护的独特视角:


张三叔是天津森某源公司的一名员工,自2017年11月起,公司开始拖欠其工资,直至2018年9月,累计欠薪金额达38900元,此外还有社会保险费、医药费等费用未支付。张三叔多次向公司索要工资均未果。2018年10月至12月期间,张三叔未再上班,生活陷入困境。2018年12月11日深夜,张三叔独自进入公司车间,在绝望中选择上吊自杀身亡。事发后,其家属认为公司的欠薪行为是导致张三叔自杀的直接原因,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丧事处理费用共计90余万元。家属主张,公司长期拖欠工资,导致张三叔生活无着,精神压力巨大,其过错行为与张三叔的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案件经一审法院审理,法院认为,尽管公司存在拖欠工资的事实,但该行为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应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张三叔选择以自杀方式结束生命,虽令人痛惜,但公司并未实施直接侵害其生命权的行为,欠薪与自杀之间缺乏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一审法院驳回了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家属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指出张三叔的死因经公安机关认定为自杀,且其生前未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劳动争议,仅以欠薪为由主张公司侵权并要求赔偿,证据不足,无法支持。


这起案件引发诸多讨论。不少网友认为企业欠薪在前,也是导致张三叔实施过激行为(上吊身亡)的直接原因,理应为此负责,付出一定代价。还有网友提出,即使是出于人道主义,企业也应该对亡者家属有所表示,以示抚慰。不过,也有网友持不同态度,认为劳动者正当权益被侵害应该走正当途径合理维权,而非单方面采取伤害自己的行为来发声,生命可贵且脆弱,不该是拿来与企业交换利益的筹码,这种结果令人惋惜但不能被认同,以防后续被广泛效仿。


本案还引起更深层次的思考:在法律上,用人单位的欠薪行为如何界定?其与员工自杀的后果是否构成侵权责任?劳动争议与侵权责任的界限究竟在哪里?


文/朱兰英 摄/展翔


【专业点评】


关键在于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公众对此案相关悲剧的同情与愤慨,源于朴素的道德观与正义感,普遍认为过错方公司应承担一切后果。但从法律视角分析,本案核心争议点在于: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与员工自杀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法律所认可的因果关系,必须具备直接性与可预见性。本案中,公司拖欠工资侵犯的是张三叔的劳动报酬请求权,属于财产性权利范畴;而张三叔选择自杀,损害的是自身生命权。从法律逻辑看,拖欠工资这一行为,通常不会直接、必然导致受害人死亡,两者间的关联链条较长——中间介入了受害人自身的精神状态、心理承受能力,以及选择解决方式的主观意志等独立因素。因此,法院认定欠薪与自杀之间,缺乏法律要求的直接因果关系。


本案清晰划分了两类法律责任的边界。首先,公司拖欠工资、未缴纳社保,属于典型的劳动争议范畴。即便公司无需为自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也不代表其行为无代价、可原谅——拖欠工资本身就是性质严重的违法行为,会让企业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与声誉危机。公司必须依法全额支付拖欠的工资、未休年假工资、各项补贴,以及法定的丧葬费等费用,张三叔家属可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合法途径追索。


其次,侵害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需满足完整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本案中法院虽判决公司不构成侵权,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类似情况均无需担责——当公司行为超越普通劳动争议范畴,具备“显著过错”特征时,法律责任的天平会随之倾斜。


实践中,公司可能因“显著过错”承担责任的情形主要有两类:


第一,明知员工身心特殊却未尽关照义务。若公司已知或应知员工处于特殊身心状态(如患有抑郁症),未采取合理照顾措施反而实施不当行为,可能需承担责任。例如日本某案例中,员工因长期加班被诊断为“抑郁状态”,并向社长出示诊断书,却未获休息安排,数小时后自杀。最终劳动基准监督署认定自杀为工伤,法院判决公司违反员工健康维护义务,需向家属支付巨额赔偿金。


第二,实施严重侵权行为直接诱发自杀。极端情况下,若能证明公司行为存在显著过错(如对员工公然侮辱、诽谤、非法拘禁,直接造成巨大精神压力),并直接引起被害人自杀,行为人不仅可能承担刑事责任,该行为也会成为民事侵权赔偿的重要依据。例如某真实案例中,曾某某在网上发布视频嘲讽骑友刘某,配“菜”“矮”等侮辱性文字,后刘某溺水身亡并留纸条指认曾某某。法院认定曾某某构成侮辱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尽管此案不涉及劳动关系,但足以表明:若公司人员对员工实施类似严重侮辱行为并致其自杀,完全可能依据相同法理,追究公司的侵权赔偿责任。


总而言之,法律并非冷冰冰的条文。在员工自杀的悲剧中,法院会审慎审查公司行为是否越过合法、合理的边界。若公司存在公然侮辱、诽谤、非法拘禁等严重过错行为,或明知员工身心脆弱却未予合理关照,这些行为就可能与员工死亡建立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进而导致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极端情况下甚至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文/周斌


【延伸搜索】


工资发放之相关规定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整理/朱兰英


摄 影:展翔
责任编辑:王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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