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正面向社会,对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开展为期30天的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在10月25日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现场,多位与会人员建议,广大劳动者切身利益具有公共利益属性,应将劳动者权益保障写入检察公益诉讼法。
在劳动争议呈现易发高发态势的背景下,劳动者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有何优势和亮点?对劳动者而言又意味着什么?
维权困境催生制度诉求
“每天工作12小时以上,没有加班费,社保更是奢望”“因为是女性,面试时被告知‘不招已婚未育者’”“平台算法不断压缩配送时间,超时罚款比收入还高”——在劳动争议案件办理中,这样的问题屡见不鲜。
北京某互联网公司员工李女士的经历颇具代表性。她因拒绝“996”加班被公司变相辞退,申请劳动仲裁时,却因无法提供公司强制加班的书面证据而陷入被动。“考勤记录、加班通知都在公司手里,我们根本拿不到,举证责任完全压在劳动者身上。”最终,虽然李女士胜诉,但仅能追回自身的经济补偿,公司的违法用工行为并未得到实质纠正,其他同事仍面临同样的困境。
当前劳动争议易发高发,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乱象层出不穷。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个体维权面临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的困境,即便胜诉也仅能解决个案,难以从根本上遏制侵权行为。“特别是在新就业形态领域,涉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等时常引发争议,且易成为社会关注热点。”长期致力于职工劳动权益保障的全国劳动模范朱雪芹,早在2023年就在上海两会上建议检察机关扩大公益诉讼履职范围,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对象以及劳动权益保护类公益诉讼等相关纳入其中。她表示,治乱需要突破传统的法律救济手段,通过借助劳动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来实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事后救济向事前预防转变。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李凌云亦认为,劳动者作为劳动关系中的弱势群体,在与用人单位的力量对比中处于天然劣势,个体维权往往力不从心。而劳动者权益关乎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存权与发展权,涉及就业公平、社会保障、职业病防治等公共利益,具有鲜明的公共属性,这为公益诉讼的介入提供了法理基础。“将劳动者权益保障纳入检察公益诉讼范围,能大幅提升劳动者的维权效率,降低其维权成本,还能向社会传递出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积极信号,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保护劳动者权益关键一招
2021年,上海某餐饮店的35名打工者通过劳动仲裁等方式讨薪,却遭遇因涉案公司恶意注销、老板失联,讨薪无门的困境,最终,当地人社部门找到检察机关,希望能找到路径帮助这些打工人。
检察机关介入后,通过组建跨部门联动办案团队,开展专案办理,并一体履职,接力开展监督工作。向涉事餐饮店所在区人社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重新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责令三名股东支付拖欠工资及加班费。其次,因公司股东拒不支付,开展民事支持起诉。经上述工作仍有部分劳动者未获支付,督促区人社局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线索。终于,2023年4月,该餐饮公司的三名股东陆续支付了35名当事人的薪水。
“检察机关的介入,成为案件关键的转折点。这些基层成功实践让大家倍感振奋,展现了检察公益诉讼在劳动权益保护领域的独特优势,也为制度设计提供了参考。”李凌云表示,近年来,检察机关运用公益诉讼方式在劳动领域进行了积极探索,如在根治欠薪、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维护、工伤保险等方面,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加以引导。
当前,劳动领域的侵权呈现出组织化、算法化特点,结构性、公共利益属性强,举证与责任错综复杂。具体来看,即用工主体利用层层外包、技术隔离等方式转移劳动风险,其侵权行为的隐蔽性更强于传统合同违约。此外,平台企业掌握考勤、工资等关键数据,导致劳动者举证难度大。因此,迫切需要引入公益诉讼的力量,为劳动者提供超越个体的制度性保护。
立法破局乃当务之急
事实上,检察公益诉讼是一个新生事物。2014年首次提出,正式确立于2017年。起初,案件范围只涵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4个法定领域。经过十余年的发展,日前提请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案件领域已包括妇女权益保障、安全生产等14个领域,并新增实践中较为成熟的文化遗产保护、国防和军事利益保护2个领域,还以法律规定的其他公益诉讼案件作为兜底。
遗憾的是,这16个领域并不包括劳动者权益保障。“建立劳动者权益保障公益诉讼是破解个体救济难题的金钥匙。然而,它仍面临法律依据不足等现实困境。”李凌云说,建立劳动者权益保障公益诉讼法律制度,需要完善的制度设计,当务之急是尽快将劳动者权益保障纳入公益诉讼法定办案领域,以立法明确检察机关对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用人单位运用诉前检察建议、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等方式,依法履职;对人社、安监、卫生等部门依照职权实行监督,督促其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必要时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此外,李凌云认为,劳动公益诉讼的制度设计应该聚焦数字时代劳动权益保障“新题”,针对算法歧视、算法“压榨”等侵权行为完善程序规则,设计专门的调查取证程序,引入预防性诉讼条款,减轻劳动者的举证责任,赋予用人单位较多较重的举证责任。比如允许检察机关对尚未造成实际损害但具有显著风险的行为提起诉讼,督促平台企业完善算法规则,删除歧视性条款;引入“举证倒置”机制,明确由用人单位承担合规性证明责任等。
构建多元维权格局
“将劳动者权益保障纳入公益诉讼,只是第一步。要真正实现长效保护,还需要构建多元化的配套保障体系。”
李凌云指出,劳动者权益保护涉及多个领域、多个部门,单一主体的履职难以应对复杂的维权需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组织的重要职责,检察机关和工会应该立足各自职能,建立健全‘检察+工会’的协作机制,发挥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作用,建立沟通联络、信息通报、线索移送、会商研判、办案协作等机制,对发现的问题、难题,双方将加强会商研判、合力推动整改。”
与此同时,李凌云告诉记者,我国工会具备代表劳动者利益的法定身份与组织基础,也具备提起诉讼的能力。因此,可采取“工会—检察机关”的二元原告顺位结构构建公益诉讼适格原告。“工会前置”成为劳动领域公益诉讼的首要适格主体,做好提供侵权线索、参与调查、提起诉讼等工作。“检察兜底”作为补充性原告,不仅可以在前置公告程序结束后无适格主体时提起诉讼,还可以发挥“督促履职—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制度功能,推动各职能部门协同治理。
“劳动争议化解不是检察院的‘独角戏’,应支持检察机关探索实践劳动者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以及联动工会开展劳动者权益保障公益诉讼,形成‘工会提供侵权线索—检察机关监督支持—行政部门协同整改’工作闭环,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李凌云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