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30日,劳动者李某反映位于杨浦区的某住宅项目拖欠其1.3万元工资。接到反映后,杨浦区人社局行政执法科立即开展调查工作。
经查,该项目总包单位为L公司,一级分包单位为A公司,二级劳务分包为B公司。B公司共拖欠包括李某在内的16名劳动者2023年2月至2024年5月期间的工资,共计17.6万元。但B公司主张,欠薪原因系上级分包单位A公司未付工程款。翌日,杨浦区人社局约谈了A公司,A公司则称已按约定拨付了款项,并提供了相关证明。在查阅B公司的银行资金流水后,执法人员发现A公司向B公司足额拨付工程款后,B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从公账上提走了23万余元。随后,执法人员向王某询问该笔款项的去向时,其语焉不详。经综合研判,执法人员高度怀疑B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大概率挪用了工程款,进而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结果。在此情况下,杨浦区人社局于2025年3月3日向B公司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单位限期足额补发劳动者工资。该单位拒不整改,故杨浦区人社局将该案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杨浦公安分局。杨浦公安分局于2025年4月2日立案。
2025年5月21日,B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被抓捕归案。王某到案后,其家人积极向被欠薪的16名劳动者全额补发了所有的工资。王某随即被取保候审。2025年11月,公安机关决定对王某撤销取保候审措施,在对其进行教育后释放。
【综合点评】
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执行后,逃逸型的农民工欠薪案件已遭到严厉打击,但欠薪主体以上级发包人未拨付工程款为由,表示“无力支付”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案即是典型案例。此类案件,往往最后演变为“一本烂账”的工程款纠纷,矛盾无法平息。
本案中,B公司始终以上级分包单位未结清工程款为由进行抗辩,在此情况下,执法人员沉着应对,规划设定好办案思路,不盲目采信B公司的抗辩意见,而是抽丝剥茧,逐一仔细核查了B公司的银行资金流水,发现挪用痕迹,最终锁定“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这一情节,扎实做好证据收集工作,核算欠薪具体金额,确保最终顺利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公安机关。王某被抓捕归案后,能够迷途知返,让家人筹措资金,补发农民工工资。在王某全额补发工资,切实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公安机关采取“教育释放”的从宽处理,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这也是杨浦区第一起做实的“挪用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为劳动者切实追回了被拖欠的工资,达到了案结事了的根本目的。
文/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