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你提个醒丨劳动者应关注发薪周期的证据材料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张佶 发布时间:2026-01-05 14:17

摘要: 劳动争议发生时,举证责任一般应当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仅在特殊情况下,才会适用“一方主张,对方举证”的倒置规则。

小季系某建筑公司职工,与单位签了2022年7月至2025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公司于2024年12月16日以小季2024年11月22日至2024年12月13日期间未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要求办理请假离岗手续为由,解除小季的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于12月31日邮寄送达。小季认为,即使劳动合同至2024年12月31日解除,公司执行的是“先做后发”的“下发薪”制度,公司应当在2025年1月15日向其发放2024年12月的劳动报酬。公司不同意小季的意见,并举证公司《员工手册》中,已经明确职工执行的是“先发后做”的“上发薪”制,即当月15日发放的是当月的工资,因此不存在再向小季发放12月工资的问题。双方对簿公堂。在庭审中,小季认为,工资的发放清册由单位保管,因此应当“举证责任倒置”,由用人单位举证其发薪制度;但公司认为,发薪制度与工资发放清册并不是一回事,双方发生争议的并不是针对发放的金额,而是薪酬发放周期的制度本身,这并不属于用人单位单方面掌握管理,故仍然应当按“谁主张,谁举证”的方式分配举证责任。这种情况下,究竟应当由谁来承担举证责任呢?笔者来谈谈这个实务中容易混淆的问题。


一、特殊情况下,劳动争议产生“举证责任倒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26号)进一步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在劳动争议发生时,举证责任一般应当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仅在特殊情况下,才会适用“一方主张,对方举证”的倒置规则。


这里的特殊情况,一般仅包括两类:一是“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二是“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情况”。


二、劳动者应当关注发薪周期的证据材料。


在人力资源管理实务中,关于发薪周期,往往存在着几种做法。一是“先发后做”的“上发薪”制,即当月发放当期工资;二是“先做后发”的“下发薪”制度,即下月发放当期工资;三是在不同的工资项目,混合采用“上发薪”或“下发薪”的做法。


在前述案例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一旦就“劳动报酬支付周期”产生纠纷,其并不属于“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从另一种情况来看,工资发放约定应当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也是劳动者应当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与用人单位重点约定的内容,因此发薪周期的约定或制度规定,也不属于“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情况”。因此,一旦发生发薪周期争议,还是应当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


这也就意味着,一旦发生此类争议,劳动者应当就其主张的薪酬发放周期,进行举证。这些证据,往往在《劳动合同》《员工手册》或《薪酬规章制度》等文件中体现,劳动者应当妥善保管好相关文件,以备举证时使用。


文/张佶


责任编辑:李轶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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