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法官说法丨试用期满后公司可否要求延长试用期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乔蓓华 发布时间:2026-03-23 15:30

摘要: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问题做了明确规定。

乔法官:


我是个理工男,在一家信息技术公司工作。这年头AI技术瞬息万变,我所在的公司也在不断加大技术更新和人员更替,我和几个同事成了被优化的对象。我知道公司不易,拿到一笔丰厚的补偿金后就开始自谋出路。但再就业的路并不平坦,在碰了几次壁后,我终于进了家信息服务公司。公司和我签了劳动合同并约定了3个月试用期。试用期工资是打折的。试用期快结束时,经理找我,说公司对我的表现不是很满意,想再给我个机会,试用期再延长三个月。虽然试用期工资和正式工资差了不少,但为了来之不易的工作,我只能同意。半年马上要到了,但我侧面了解到,他们好像还是不打算留我。我很郁闷,想问问,他们这样设置试用期合法吗?我有哪些合法权益可以主张?


读者谭先生


谭先生:


为了避免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问题做了明确规定,即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时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对于用人单位违反试用期规定,也规定了惩罚性的赔偿责任,即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公司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只要合同期限符合法律规定的,那该试用期约定并无不可。但是,在合同约定试用期到期后,公司还要求延长试用期,这实质上就属于“二次约定试用期”。此种行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你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依照上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你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期间的工资差额及相关赔偿金。此外,由于延长试用期约定无效,那么在延长期间公司如果要解除劳动合同,就必须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提出充分的依据,而不能适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可随时提出解除”的规定,否则就构成违法解雇,需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建议你与公司充分沟通,讲清道理,妥善解决。


文/乔蓓华


责任编辑:王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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