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权利义务的“协议书”,相关法规明确规定合同应具备的九项必备条款,涵盖双方信息、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内容。然而,在现实的用工环境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署的合同文本并非总是那么“标准”。若劳动合同缺乏必要条款,是否成立和生效?
例如,有的合同名为“合作协议”,必要条款却有残缺,甚至完全属于空白地带。当这些存在“瑕疵”的合同引发争议时,其法律效力究竟如何认定?
【事件回顾】
2016年4月,员工与公司签订了一份《项目合作协议》,约定由公司出资,聘任员工为项目经理,员工按“基本工资加业绩”取酬。此后,员工实际履行了管理职责,公司法定代表人每月向其发放10000元工资,员工请假也需经批准。2017年5月,公司单方终止合作,员工遂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索要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该案中,这份缺失了合同期限等必备条款的“合作协议”,是否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书面劳动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书面劳动合同必须包含合同期限等核心必备条款,该协议因缺失而无法完整界定双方权利义务,不符合法定要件,故公司应支付二倍工资。然而,二审法院和再审法院都持不同观点,认为判断是否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应审查协议内容的实质而非名称,案涉协议已明确约定了岗位、薪酬等核心内容,足以固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即便缺少期限等个别条款,也可通过法律规定或实际履行情况补正,因此应视为双方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无独有偶,类似争议不在少数。2017年12月,陈先生进入某公司后被派往E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双方签署了一份《劳务合同书》,但这份合同中关于合同期限、工作岗位、每月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最核心的必备条款竟全部为空白。在随后的一年多里,陈先生实际在E公司接受考勤管理,提供保安服务,某公司则按月向其支付工资。劳动关系终止后,陈先生主张这份满是空白的合同应视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要求某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对此,法院的认定与前述案例的一审观点截然不同。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劳动合同缺乏必要条款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或未签订。该案中,法院认为双方虽签署了一份条款空白的合同,但通过一年多的实际履行,已经明确了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核心权利义务,形成了稳定且明确的劳动关系,因此这份存在瑕疵的合同仍被认定为双方已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
从上述两个案例可以看到,同样是劳动合同缺乏必备条款,不同法院的裁判逻辑和最终结果也许完全不同。那么,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其法律效力究竟如何?当一份合同缺失条款时,它是否成立和生效?为何在相似案例中呈现不同结果,其中决定性因素是什么?
文/朱兰英 摄/展翔
【专业点评】
劳动合同若缺失法定必备条款,其是否成立,关键在于缺失条款是否属于核心必备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九项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上述必备条款可分为三类:第一类为重大核心条款,主要包括劳动者身份信息、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若核心条款缺失且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应当认定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二类为可补救性条款,如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该类条款缺失可依据法律规定予以补充确定,不影响劳动合同成立。第三类为宣示性条款,如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即便缺失,亦不影响书面劳动合同的认定。
工作内容是劳动关系的标的要素,直接决定劳动者的义务范围与岗位属性。若书面合同中未约定工作内容,人民法院将无法确定劳动者应提供的劳动内容,合同缺乏最基本的履行基础。劳动报酬则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核心对价,属于劳动合同的关键对价要素。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的,可按照集体合同规定或同工同酬原则予以确定;但完全未约定劳动报酬的,属于核心条款缺失,将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与裁判基础。
关于劳动合同期限是否属于核心条款,司法实践与理论中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关系存续的时间依据,决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履行周期,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类型的法律效果存在明显差异,若合同期限与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一并缺失,应认定劳动合同不成立,用人单位需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责任。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关于必备条款的规定属于倡导性规范,合同期限缺失并不必然导致合同不成立,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均可依法补充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第179号指导案例明确裁判规则:书面协议缺乏部分必备条款,并不等同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不当然否定劳动合同成立。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书面协议中已包含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期限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主要条款,劳动者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第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劳动合同中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期限等核心条款缺失的,合同不成立的法律风险显著增高。即便因必备条款缺失被认定劳动合同未成立,双方仍可能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仍需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可能面临相应行政处罚。
文/周斌
【延伸搜索】
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整理/朱兰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