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你提个醒丨法定情形下,劳动者享有的单方续约权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张佶 发布时间:2026-04-13 14:42

摘要: 法定情形下,劳动者享有的单方续约权。

小罗于2019年3月进入上海某公司工作,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合同至2026年1月28日到期。1月20日,小罗通过电子邮件向公司提出,希望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月28日,公司回复将不再续约。小罗认为,他已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公司无权拒绝他的要求。但公司认为,是否与劳动者续签当然属于其自主权的一种体现,公司有权决定是否续约。


一、法定情形下,劳动者享有的单方续约权


在上海市高院《劳动争议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讨观点摘编(2025年1月1日起实行)》指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及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如何处理?多数意见认为,此情形下,如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则用人单位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不以用人单位是否有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愿作为判断因素。根据《劳动合同法》……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第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订立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当预见到期满后存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能。如果劳动者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遵纪守法,完成了工作任务,可以依法要求与用人单位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应当续订,这有利于引导劳动者遵纪守法努力工作,也符合用人单位的利益。因此,在已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情况下,劳动者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应予保障,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承担法律后果。


二、用人单位需在实务操作中做好相关续约准备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劳动者单方续约权的三种法定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因此,劳动者符合前述第三种情形的,在实务操作中,劳动者大概率会提出续约签订无固定期限的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提前做好续约准备,提供不低于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劳动合同;若劳动者符合前述第(三)项“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之情形,则其享有单方的续约权。此时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第一次续订)时,就应当考虑好第二次合同到期满后存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能,并以此决定是否开展第二次续约。


文/张佶


责任编辑:李轶捷
劳动观察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收藏

相关新闻

给你提个醒丨不续约是否要提前告知...

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用工,未续签合...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约,有没有补偿金...

首页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