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点丨公司可以规定“先用年假后用陪护假”吗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朱兰英 发布时间:2026-04-13 14:42

摘要: 有案例显示,部分企业试图规训员工“先用年假,后用陪护假”,这种规定合法合规吗?

去年11月以来,上海推行陪护假制度,为子女养老提供有力支持。至今,此条例已落地实施近半年时间,其中,有案例显示,部分企业试图规训员工“先用年假,后用陪护假”,这种规定合法合规吗?


【事件回顾】


在双职工家庭,如何平衡好工作和照顾老人,一直是大家犯难的难题,尤其是在上海这座老龄化程度相对严重的快节奏城市。2025年11月1日起,上海市修订后的《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正式施行,其中最受关注的莫过于新增的“陪护假”制度。按照新规,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其赡养人可享受每年累计不超过5个工作日的带薪陪护假,独生子女还可再多享受2天,且假期期间工资按正常出勤标准发放。


然而,制度落地后的实际反响却并不像预期中那样顺利。家住上海的柴女士,就曾因为父亲因病住院需要开刀,向所在的一家大型企业申请陪护假,结果人事部门直接告知她“没有这个假可以请”。无奈之下,柴女士只能求助专业律师。经过律师与企业多轮沟通,她的陪护假最终才得以批准,但此时距离她最初提出申请已经过去了一个多星期。柴女士感慨,虽然假最终请下来了,但整个过程耗时费力,老人住院期间最需要人的时候反而被耽搁了。


此外,还有一种更为普遍的现象让不少员工感到困惑甚至不满,那就是企业要求员工“先用年休假,后用陪护假”。一些企业虽然口头承认陪护假的存在,但在员工正式提出申请时,会明确告知优先使用本人已有的带薪年休假,年休假用完后如果还有需要,再安排陪护假。如果“单出”一份陪护假申请,不涉及年休假,大概率的结果就是直接被驳回。更甚者,有企业试图直接出台内部规章制度,用白纸黑字写明员工在符合陪护假条件时,“应当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用尽后方可申请陪护假”,擅自替员工做下决定。


比如,某科技公司的员工小张,母亲因肺炎住院一周,他向公司请3天陪护假。公司人事告诉他,根据公司内部规定,他还有5天年休假未用,必须先休完年休假,才能申请陪护假。小张心里很不情愿——他原本打算把年休假留到年底带孩子出门旅游,但为了照顾母亲,又不敢和公司“硬刚”,最后只能先用了年休假。


不少员工认为,企业之所以这么做,表面上是“统筹安排假期”,实际上是在变相减少员工可以自由支配的假期。因为年休假员工可以在一年内任意时间申请,而陪护假只能在老人生病住院这个特定条件下才能触发。一旦年休假被提前用在陪护场景,员工就失去了原本可以用来旅游、休息或处理其他家庭事务的弹性时间。


面对这样的情况,员工心中都有一个疑问:公司可以这样规定吗?公司是否有权强制要求员工“先用年休假,后用陪护假”?


文/摄 朱兰英


【专业点评】


如此规定于法无据,风险颇多


企业规章制度中设置员工须优先使用年休假,再申请陪护假的条款,无任何法律法规依据。该条款本质属于变相剥夺劳动者两项独立的法定休假权益,极易引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争议、劳动仲裁乃至行政追责,企业整体败诉风险极高。


风险一:规章制度条款被认定无效


从假期抵扣规则来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明确划定年休假抵扣范围,仅超长寒暑假、特定事假及长期病假可抵扣年休假,陪护假不在法定抵扣清单之内。同时《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婚丧假、产假、工伤停工留薪期等法定假期,均不计入年休假。


结合上海本地规定,陪护假是《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划定的专属独立法定假期,用途仅限照料患病住院老人,实行专假专用,不得与年休假互相冲抵、替代扣除。两项假期立法目的不同、权益属性独立,分别适配不同保障场景。企业强制要求员工先用年休假抵扣陪护假,实质是以内部制度架空法规规定,属于典型排除劳动者法定权利的行为,该条款大概率被认定无效。


风险二:催生未休年假补偿争议,激化劳资纠纷


根据上海民政部门及官方权威解读,本地陪护假仅限自然年度内使用,不得跨年结转,假期未使用完毕不折算薪资补偿、不予补发待遇。


企业强制员工消耗年休假抵扣陪护假,会直接导致员工当年年休假被无故占用。此种情形下,员工有权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300%的工资报酬。实务中,员工极少单独就陪护假争议发起仲裁,但年休假工资争议举证简单、裁判尺度明确,极易成为维权突破口,诱发劳动仲裁,激化劳资矛盾,增加企业用工应诉成本。


风险三:面临行政责令整改及违约赔偿风险


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拒不安排年休假、拒不支付未休年假工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除足额补发未休年假工资外,还需按照工资数额向员工加付赔偿金,面临行政监管处罚。


企业合规整改建议:1.修订内部规章制度。删除“优先休年假抵扣陪护假”的违规条款,明确载明年休假与陪护假相互独立、互不抵扣、不得替代,厘清两类假期的休假规则,确保制度内容与上海本地法规保持一致。2.优化休假审批流程。在OA请假系统增设陪护假独立申请入口,明确标准化申请材料:员工需注明请假事由、休假起止时间,同步提供被赡养人住院证明、亲属关系材料等;落实人性化审批,紧急情况下允许员工先行口头报备休假,事后限期补齐书面材料,妥善处理亲属突发住院的特殊情形。3.规范员工身份核验流程。通过人事档案、入职履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核验员工资格;亦可由员工签署身份承诺书留存归档,压实员工诚信义务。一经查实虚构亲属情况、骗取陪护假的,可依据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依规追责。4.完善集体合同约定。参考本地企业实操范例,在集体合同休息休假章节列明:员工依法享有年休假、病假、婚假、产假、育儿假、陪护假等全部法定休假权利,各类假期互不抵扣,休假待遇严格遵照国家及上海市法规执行,进一步加固合规防线,降低用工争议风险。


文/周斌


【延伸搜索】


带薪年休假的相关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该条例第五条还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此外,《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


整理/朱兰英


责任编辑:李轶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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