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你提个醒丨本市灵活就业人员也可获得社保补贴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张佶 发布时间:2026-05-18 16:11

摘要: 灵活就业劳动者获得合法收入,缴纳社会保险费后,能否获得社会保险补贴呢?答案是,符合条件的同样可以。

灵活就业人员,一般是指年满16周岁且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在本市劳动就业的自雇人员、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作为一种新型就业形式,本市灵活就业与全日制就业在资金支持上的平等性,也日益彰显。


一、本市用人单位吸纳特定人员可获得“社保补贴”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沪人社就发〔2016〕54号)第二条规定:“……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属于其他人员的,可申请按月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为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的50%。”本市《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毕业生相关就业补贴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规〔2023〕22号)第二点指出,新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本市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可以申请获得社会保险补贴。该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按照本市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含生育)、失业和工伤保险缴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的50%,累计不超过12个月。


二、本市灵活就业人员也可获得社保补贴


灵活就业劳动者获得合法收入,缴纳社会保险费后,能否获得社会保险补贴呢?答案是,符合条件的同样可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创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规〔2021〕28号)明确,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本市初次就业为灵活就业,并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按照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的50%。补贴期限为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实际月数,累计不超过24个月。经认定的本市“就业困难人员”(不包括“特定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按照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的50%,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同一名“就业困难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2023年,本市发布相关规定,劳动者参加本市灵活就业参保不再受到户籍的限制。而“25号文”第二条则进一步明确规定,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和非本市户籍上海高校毕业生)在本市初次就业为灵活就业,并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可向户籍地或在沪居住地所在区就业促进中心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其中非本市户籍上海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补贴标准为按照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的50%。补贴期限为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实际月数,累计不超过24个月。


文/张佶


责任编辑:王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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