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点丨单位强制安排职工休年休假,职工可否说“不”?

来源:劳动观察 发布时间:2026-07-13 17:36

摘要: 单位能否单方面强制安排职工休年休假?职工面对“被休假”的通知,有没有说“不”的权利?

单位能否单方面强制安排职工休年休假?职工面对“被休假”的通知,有没有说“不”的权利?围绕“强制安排年休假”的合法性问题,网友们看法不一,司法实践中也有相关判决。


【事件回顾】


有案例显示,2022年1月1日,小明入职某艺术机构工作。2022年12月31日,他刚好工作满一年。2023年1月,小明想休5天带薪年休假陪家人出游,但由于临近春节,公司业务较忙,领导劝他暂时别休假,并承诺年后忙完一定让他好好休息。2023年2月,小明多次向部门经理和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表达想要休年假的愿望,最后却等来了一纸通知:从2月份起,小明可以每天提前两小时下班,直至年底12月,以此折抵当年年休假。


无独有偶,据媒体报道,北京王先生也收到过公司人力资源部的短信:“根据公司相关安排,通知你2025年11月18日至20日休未休年假3日,特此通知!”王先生随即回复:“这边不接受强制让我休年假。”该回复信息显示“已送达”,但王先生表示没再收到公司的回复短信。


对此类“强制安排年休假”现象,网友们想法不一。不少人表示,自己也面临同样的情况,并对公司这种强制安排年休假的行为表示不满,认为完全没有考虑员工的意愿。有网友指出,企业如此操作的目的或是为了规避支付法定三倍工资,以压缩人力成本。还有网友讲述了自己的遭遇:“想留着年假陪家人看病,公司却‘一刀切’要求月底前休完”“刚订好春节出游计划,公司突然通知统一休年假,想调整时间却被拒”。不过,也有网友感到不解:“能让你休年假的公司已经很正规了,休息不好吗?”还有声音认为,强制休假的安排折射出部分企业管理中“单向通知”而非“双向沟通”的管理思维。


关于“强制安排年休假”的合法性,司法实践也有案例显示判决倾向。纪某在北京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了近二十年。2023年底,公司因业务调整决定撤销纪某所在的岗位。在正式解除劳动合同的前一天,公司通过电子邮件通知纪某,安排他于2023年12月21日休掉最后一天年假。纪某当即回复邮件表示不同意,并坚持当天要到岗上班。据悉,纪某2023年度尚有1天应休未休的年休假。2023年12月20日,公司通过电子邮件通知纪某,单方面决定安排他于次日使用这最后一天年假。纪某在庭审中承认收到了邮件,但认为这是公司的“强制安排”,并于当天回复邮件明确表示不同意在这一天休年假,且自称当天实际提供了劳动。次日,公司向纪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纪某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纪某不服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查后认为,用人单位享有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的法定权利,公司已履行通知安排义务,而纪某书面提出了因本人原因不愿休假,公司因此免除了支付未休年假工资补偿的责任。二审法院最终判定,纪某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从以上内容可见,企业方强制安排员工休年假的现象十分常见,而实践中的判定和伦理中的价值判断又难以有统一标准,那么,当公司的一纸通知与个人的休假意愿发生冲突时,职工究竟有没有权利说“不”?


文/摄朱兰英


【专业点评】


企业有休假安排自主管理权,但存在底线


一纸休假安排通知摆在面前,当企业排班计划与个人出行、就医安排相互冲突,劳动者是否有权拒绝单位指定的休假时间?司法裁判给出了一条清晰边界:员工应当服从企业合理的经营安排,但用人单位不得肆意滥用管理权限。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写明,单位可以结合生产经营实际,充分兼顾职工个人意愿,统筹安排带薪年假。带薪休假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但具体的休假时段并不完全由劳动者自行决定,立法把统筹调度的核心职权交给了用人单位。司法实践普遍认为,法条里“考虑职工本人意愿”仅仅是审慎参考义务,不等于企业必须无条件遵从员工的休假时间要求。


不少职场人长期存在理解偏差,将带薪年假视作可以自由支配的私人假期,认为自己有权拒绝企业集中调休、错峰休假的安排。梳理各地劳动争议判例可以发现,法院始终兼顾两方利益:既要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益,也要维护企业稳定的经营秩序。员工提出的休假申请,仅代表个人意向;企业结合业务淡旺季、项目进度、人员缺口统筹划定休假时段,属于正当的自主管理行为,具备优先执行的效力。


在劳动关系框架下,劳动者需要遵守企业依法制定的管理制度,服从合理的工作调度。如果单位的员工守则经过职工民主讨论并且完成全员公示,条款明确将未经审批擅自离岗划定为旷工,达到对应频次即可认定为严重违纪,那么企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辞退拒不服从休假安排、擅自缺勤的员工,司法层面通常会认可解除行为的合法性,无需支付经济赔偿。


纪某与科技公司的劳动争议,正是这一裁判规则的典型缩影。公司提前发出书面通知,指定员工在特定日期休完剩余年假,在劳动者明确拒绝安排、坚持到岗出勤后,法院认定,是劳动者自身原因放弃休假,其主张三倍未休年假工资的诉求得不到支持。二审判决厘清了权责:劳动者不能仅凭个人意愿,对抗企业合法的年假统筹方案。


与此同时,司法裁判同样划定了企业管理权的边界,杜绝企业借统筹安排之名变相剥夺休息权。在小明的劳动纠纷事例中,企业因春节业务繁忙延后安排员工休假本身并无不妥,但试图用每日提前两小时下班来折算完整年假,该方案并未与劳动者协商达成一致。按照通行裁判尺度,年假以完整工作日为计算单位,碎片化抵扣的方式有失公允,极易被认定为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除此之外,还有多条刚性约束:员工已经申请病假、探亲假、家属陪护假的,企业不得强行替换为年休假;企业将集体出游、长假空档强行折算为年假,必须提前明确告知,并且给予员工自愿选择的权利,强制抵扣同样会构成侵权。


综合各项裁判规则可以得出结论:企业有权调整休假时段、统一集中排班、根据业务节奏延后安排年假,但这项管理权存在底线:不能一整年完全不给员工安排休假,更不能既不统筹安排假期,又拒绝支付未休年假的工资报酬。在企业经营合理调度的前提下,员工不能单方面拒绝统一排休安排,不能用个人计划否定合规的用工管理方案。


文/周斌


【延伸搜索】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相关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整理/朱兰英


责任编辑:王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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