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郑日前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医生为她开了一个乙类医保用药。小郑心想,自己医保卡中历年结余较多,应该不需要再另行现金支付费用,但在结算药费时,还是要她自行支付部分“分类自负费用”。小郑不解。随后小郑拨打了12345,工作人员告诉她,她遇到的这个问题在2026年9月1日后将不再发生。因为上海市医保局近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扩大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使用范围的通知》(沪医保待遇发〔2026〕24号),对个人医保账户历年结余资金的使用作出了新的规定。笔者也借本文介绍一下相关规定。
一、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的常见用途
根据《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规定,个人医疗账户资金,分为当年计入资金和历年结余资金。在职职工一年内门诊急诊就医或者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除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费用,先由其个人医疗账户当年计入资金支付……在职职工发生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部分的医疗费用以及按照本条规定由附加基金支付后其余部分的医疗费用,个人医疗账户有历年结余资金的,先由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仍不足支付的,由在职职工自负。在职职工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费用,可以由个人医疗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此外,《关于职工自愿使用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规〔2021〕23号)以及《关于实施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家庭共济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规〔2022〕4号)都对个人账户使用范围也有规定。
据此,本市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通常可以用于三种用途:一是在职职工发生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部分的医疗费用以及按照本条规定由附加基金支付后其余部分的医疗费用;二是在职职工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费用;三是为本人购买经银保监会批准、市政府同意的商业健康保险专属产品,或本人或其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父母、配偶、子女购买“沪惠保”;四是组建家庭共济网后,用于家庭成员的共济支付或共济缴费。
二、本市进一步扩大医保历年结余资金使用范围
上海市医保局近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扩大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使用范围的通知》(沪医保待遇发〔2026〕24号),新增了三条关于本市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的使用规定:一是本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原现金支付的分类自负费用,可使用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进行抵充,个人历年账户结余资金用完后,不足部分可使用家庭共济资金支付;二是本市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原现金支付的分类自负费用,可使用家庭共济资金支付;三是参加本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的人员,使用家庭共济资金支付参照执行。
上述新增的三条规定自2026年9月1日起实行,将进一步提高本市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效率,减轻参保人员在医疗支出时的现金负担。
文/张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