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你提个醒丨参保人员应当关注医保“等待期”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张佶 发布时间:2025-10-20 13:38

摘要: 并不是所有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情况下,都要再经过6个月的等待期,只需满足一定条件,即可享受完整的医保待遇。

小秦是一名刚毕业的大学本科毕业生,2025年9月起,她首次参加了本市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但她听说,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是有一个“等待期”制度的。什么是“等待期”?近期,本市医保部门为进一步完善优化经办操作,对原办法进行修订后,印发了最新的《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沪医保规〔2025〕7号)。其中,就明确了本市医保待遇的“等待期”制度。笔者借本文来为广大读者朋友们谈谈这项法律规定。


一、参保人员应当关注医保“等待期”。


最新的《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沪医保规〔2025〕7号)第三条“医疗保险费的缴纳和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中,就明确了以下关于医保“等待期”的规定:


一是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职工自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以及使用个人医疗账户资金。同时,应当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未缴费或者未足额缴费的,职工自次月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和职工在足额补缴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职工方可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停止待遇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是参加本市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等待期为6个月。灵活就业人员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可以使用个人医疗账户资金,连续缴费满6个月并按规定继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可享受《职工医保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期间中断缴费的,待遇等待期重新计算。


设置医保待遇的“等待期”,是世界各国医疗保险的通用规则,其主要是防止“不生病,不参保”的逆向选择,作为医保参保人员,应当及时参加医疗保险,关注自身的参保类型,以及相应的等待期。


二、一定时间内接续缴费人员,不受“等待期”限制。


上述《实施细则》第三条中,还设置了这样一条规则:“参加职工医保并享受相应待遇的在职职工和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并享受相应待遇的城乡居民,在中断享受职工医保待遇或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后的3个月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并按规定缴费的,不受待遇等待期规定限制。”


这也就意味着,并不是所有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情况下,都要再经过6个月的等待期,只需满足一定条件,即可享受完整的医保待遇,这些条件有:


一是已经享受过职工医保待遇或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的人群,这意味着只要不是首次参保人员,既往有过参保史的,无论是以用人单位职工身份既往参保,还是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既往参保,都满足这个条件;


二是在中断享受待遇后的3个月内,再次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并按规定缴费的,这也就意味如果中断过医保待遇,只要在3个月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参保缴费,就不会要求“连续缴费满6个月并按规定继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才能享受完整的医保待遇。


文/张佶


责任编辑:王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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