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艳春:解决65%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仲裁在调整劳资矛盾中作用显著|长三角劳动论坛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陈烺 发布时间:2021-01-02 14:25

摘要: 发挥好劳动调解与仲裁的作用,是构建长三角“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一环。

在近日落幕的“首届长三角劳动法治建设论坛”上,如何进一步发挥好劳动调解与仲裁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重要作用,成为与会者关注的话题。


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在调整劳资矛盾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其表现主要有三个方面:


有效调处劳资争议,减少劳资冲突


劳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资之间有争议是很正常的,劳资争议既是对抗,也是协商、妥协,把争议当做一种手段,改进用工环境,有利于经济发展。


所以,无需对劳资矛盾感到紧张,更不应该回避,而是要积极探索有效的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的制度规则,及时化解矛盾。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具有优势


1、非对抗式优势


劳动争议的特点需要非对抗式纠纷的解决机制。劳动纠纷不同与民事纠纷,因此纠纷的解决方式决然不同,民事纠纷大多都是一次性交易,发生了不愉快也许一生中在无见面的可能,而劳动关系是持续性的,且劳动争议在多数情况下,是以劳动关系的存续为前提的。


发生争议后,有可能还要在一起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因此争议的解决应该尽量减少对抗式。以调解仲裁等非对抗式的纠纷解决机制为主,而不应是对抗式的诉讼。


2、低成本优势


从效能主义视角,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快捷、高效、灵活和低成本,具有司法不可比拟的优势。


3、双赢优势


可以达到双赢的争议解决效果,平息矛盾,而非不是赢就是输。



在国外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


在国外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地位越来越重要。在不同法系及不同法律传统的国家,仲裁在处理劳动争议中的作用和地位变得越来越重要。


在美国,劳动争议仲裁被认为是解决劳资纠纷的主要手段。在有些国家,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均为独立的个人,不代表政府、某个集团或者团体的立场,独立仲裁。


仲裁员一般由社会具有公信力的人士组成,有的还由法官或者律师、法学教授兼职,法律业务知识水平、道德水准和社会公信度较高,足以保证仲裁庭处于中立立场。


司法机关一般不介入劳动争议的解决,只有因仲裁程序违反法律或者有足够证明仲裁庭组成人员徇私枉法的情况下,才介入审查,并且对于变更仲裁结果确定了近似于苛刻的条件,基本上不会更改仲裁结果,树立仲裁权威。


在仲裁和司法的关系上,“或裁或审”的模式为多数国家所采用。


如瑞典劳动法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也可以选择诉讼,一旦选择仲裁,则排除司法解决。


劳动争议仲裁在我国解决劳资纠纷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每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统计数据来看,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几乎解决了65%左右的劳动争议案件。



从全国来看,2016 年仲裁调解结案率为47%,仲裁终局率为28.4%,据此,在仲裁阶段结束后当事人原则上无法继续提起诉讼的案件已达62%[47%+(53%*28.4%)=62%]。


从各地的情况看,根据学者调研,在浙江,2017 年进入仲裁程序的案件,以和解和调解等方式结案的有37292件,占结案数的74.9%,该省各地一裁终局率基本都在40%以上,根据以上数据,有80%以上的案件已在仲裁阶段得到解决。


在广州,根据其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劳动人事争议审判白皮书,2016 年仲裁后起诉率仅为26.0%。


如果没有仲裁程序的有效阻拦,以目前我国法院的人员、编制等,将无能力解决实践中出现的大量案件,由此将会导致案件的积压和社会矛盾的激化。


根据《2019 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全年全国各级劳动人事争议基层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共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211.9 万件,涉及劳动者238.1 万人,涉案金额489.7 亿元。全年办结争议案件202.3 万件,调解成功率为68.0%,仲裁结案率为95.5%。终局裁决17.7 万件,占裁决案件数的41.2%。


由此可见,在构建长三角和谐劳动关系中,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的作用非常重要。


(作者: 上海市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会长,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曹艳春 / 劳动报记者 陈烺 整理)


责任编辑:王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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