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19日,人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发布《关于领取个人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自9月1日起开始实施。值得关注的是,其中公布了三种情形,满足相关条件者可提前申领个人养老金。
我国个人养老金制度于2022年11月在全国部分城市先行实施,2024年底推广至全国。此前按照国家要求,参加人只要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出国(境)定居的,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
不过,之前发布的《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的通知》中规定,参加人患重大疾病、领取失业保险金达到一定条件或者正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可以申请提前领取个人养老金。
而在最新的通知中,这三种情形得以明确,分别是:申请领取个人养老金之日前12个月内,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申请领取个人养老金之日前2年内,领取失业保险金累计达到12个月的;正在领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第一种,因为对于患重特大疾病的个人及其家庭来说,在急需用钱治病时可提前动用储备的个人养老金账户余额资金,无疑能解燃眉之急。
另外,在申请渠道上,除了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户银行申请领取之外,还新增了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也可以通过参加人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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