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工发生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是重中之重,它是工伤人员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近日,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和市医保局联合印发《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从9月1日起实施。记者对比2022年发布的相关办法发现,部分条款出现了新变化。
首先,此次该办法规定,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以及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以及对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
对比2022版可以发现,“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劳动能力初次鉴定”首次由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来负责,再次鉴定则由市级相关部门负责。而此前规定中,“本市因病、非因工负伤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均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值得关注的是,此前2022版中指出,因病、非因工负伤人员、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病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冉次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姿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而此次新办法将其修订为:自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未领取病残津贴的人员或其单位认为伤病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重新向所在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另外,此次新办法明确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加强与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信息共享,比对核验被鉴定人的身份、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等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同时,要推进“一网通办”,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为被鉴定人提供便利。
头图来源:图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