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明是我被打,怎么成了‘斗殴违纪’被开除?”面对突如其来的处分,王女士直言太冤枉。入职公司时间不长,她因一次工作分歧与同事发生争执,却被公司认定为“打人者”,以“打架斗殴、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被解除劳动合同。
多方求助无果后,王女士来到张庙镇总工会申请法律援助。从笔录调取到伤情比对,援助方层层核查、抽丝剥茧,最终让这场“罗生门”式的劳动争议回归事实本身。
一纸鉴定,引出疑点
案件的焦点在于——到底是谁打谁?公司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的唯一证据,是员工李某的伤情鉴定报告,因此称王女士“动手在先”,导致李某受伤。
然而,援助律师陈俊娣在仔细比对后发现,王女士的伤情为“面部软组织挫伤”,而李某的伤则位于“右手环指及小指关节”。“难道是王女士用脸打了李某的手?”陈律师半开玩笑地向记者分析道,她认为这份鉴定反而揭示出另一种可能——李某因击打王女士的面部,才导致手部受伤。
为进一步核实这一判断,律师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调取当时的治安案件档案。笔录显示:李某承认“因不满工作安排,用手击打了王女士的脸”;王女士则陈述“未还手”。
这两份笔录与伤情报告形成了相互印证的关系——李某的手部伤情与击打动作相符,而王女士的面部受伤更能说明她是被打一方。律师据此在仲裁庭上提出,公司所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互殴事实,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此外,律师还提供了王女士与店长的微信聊天记录。聊天中,王女士质疑公司未处理打人者,店长回复“给点时间”,并提出“让王女士提获赔金额方案”的建议。但在庭审中,公司却改口称为“互殴”,前后矛盾的说法更让其举证缺乏说服力。
举证无据,解除违法
在庭审过程中,律师从举证责任、伤情逻辑及供述一致性三方面展开论证。企业方面未能提供视频、证人或其他直接证据来支撑“互殴”说法。仲裁委员会最终认定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裁决其向王女士支付赔偿金。
案件的胜诉,让王女士重获公正。宝山“一站式”职工法律服务中心负责人表示,在复杂的劳动争议中,取证、举证环节往往是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但劳动者往往因不熟悉法律或取证困难而陷入被动。通过法律援助机制,能为劳动者提供专业支持,让维权之路更加顺畅。
陈律师同时提醒说:“轻微的肢体冲突若未造成伤情、未影响工作秩序,一般不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依法依规、以事实为依据,优先通过协商或调解化解矛盾,避免矛盾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