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后股权的回购条款约定属于对参加计划人员的约束。案例中的相关条款更倾向于保护公司利益,这里面有几个点需要注意下:
第一,在案例中前三项回购条款中均有“不管什么理由离开,离职员工必须无条件将股权转让给公司”的表述。大家知道,除协商解除外,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单方的形成权,即员工或者公司的单方解除行为都会导致员工的离职。如果公司的违法解除导致员工离职,同样会使员工无法获得可预期的收益。所以,这里如果能区分劳动合同终止、员工的解除行为导致的离职、员工原因导致的公司单方解除、非员工原因导致的公司解除相对应股权如何处理更具合理性。
第二,在回购条款中约定,“在一定期限后员工离职的按照账面净资产价格及股比回购股权”。这会导致如果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账面亏损,员工的本金将无法获得保障。公司的经营主导权在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手中,更多的经营风险由实际控制人承担为宜。员工参加股权激励的目的是为了通过自己更多的付出产生收益,可以以认购本金作为公司回购时的托底回购标准。
第三,回购条款中约定“出现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经公司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股权股东决议通过,可要求其无条件把股权转让给公司”。这里有关重大违法、违纪行为以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界定不明确。而且往往公司的大股东或者一致行动人的股权占比超过三分之二,因此员工利益难以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