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不影响辞职行为效力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黄嘉慧 发布时间:2020-12-02 11:41

摘要: 对于家人的担心,孔先生觉得不无道理,认为自己辞职过于鲁莽。

孔先生2018年9月10日入职某物业公司,双方订立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物业维修,负责楼宇内维修工作,月工资为6000元。


2020年1月10日,孔先生向物业公司提交辞职信,表示因个人原因将于2020年2月10日离职。公司确认其辞职信,并叮嘱孔先生于春节假期复工后来公司办理离职手续。


随后,孔先生便回老家过春节。然而,刚回老家不久新冠疫情暴发,家里人听闻孔先生辞去了物业维修的工作,深感遗憾:“现在疫情暴发,有份工作就不错了,你还辞职?当心找不到工作!”对于家人的担心,孔先生觉得不无道理,认为自己辞职过于鲁莽。因此在2月14日,他向公司人力资源部发出电子邮件,表示收回此前提交的辞职信,将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合同期限终止。


对此,公司回复称,已招聘到新的职工,将在复工后到岗工作,与孔先生进行工作交接,因此不同意他撤销辞职信。孔先生认为,自己既未办理退工,也没有进行工作交接,理论上辞职“未成”,无论怎样都是可以撤回辞职信的。而且他和公司的劳动合同尚在有效期内,因此有权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双方为此打了好几通电话,甚至爆发过几次争吵。


今年5月,孔先生从老家返回物业公司,再度就撤销辞职一事进行协商。此时,公司已经招聘到了新的物业维修工,同时答应帮孔先生办理退工手续。但孔先生始终认为,自己尚未办理退工,理应不算辞职。因双方未能就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孔先生随即向当地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1.要求物业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要求物业公司支付2月至5月期间的基本工资。


劳动仲裁裁决:


本案中,孔先生于2020年1月提出辞职,同时用人单位予以确认,并已有了辞职意思的表示。虽然双方受疫情影响,未及时办理工作交接及退工手续,但并不影响孔先生的辞职行为发生效力。同时,用人单位目前已经招聘到了新的劳动者,孔先生原有的工作岗位已被取代,故裁决驳回孔先生的仲裁请求,辞职信依然有效。


责任编辑:王枫,李成溪
劳动观察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收藏

相关新闻

用人单位应设置合规离职流程

辞职邮件申请具有法律效力

新冠疫情不影响辞职行为效力

首页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