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邮件申请具有法律效力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黄嘉慧 发布时间:2020-12-02 15:13

摘要: 在判断电子辞职邮件时,需要从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方面对其进行审查和认定。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电子材料作为人们生活和经营中信息传递的重要载体,对于事实的认定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甚至成为争议解决的关键性证据。在上述两则撤回辞职信的案例中,不难发现,“电子邮件”成为劳动者意思表示的主要载体。那么,电子辞职邮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对此,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璐表示,在判断电子辞职邮件时,需要从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方面对其进行审查和认定。


刘璐表示,以往,劳动者一般通过提交辞职信、辞职报告等书面方式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但在网络时代,如果劳动者通过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辞职信,效力理应视同书面辞职报告。当然,作为信息网络产物,电子邮件也属于民事诉讼法中的电子证据。对于电子证据,刘璐认为,应当从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这三方面对其进行审查和认定。电子邮件作为即时通讯的一种形式,具有证据特点中的“关联性”;通过技术手段获取,或者通过公证机关对电子邮件内容及源代码等进行公证取证,电子邮件就具备了证据的 “客观真实性”与 “合法性”。具备了“三性”的证据在法律上具备合法效力,也可以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


根据《合同法》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员工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的,辞职意思表示到达用人单位时,无需用人单位批准,即发生劳动合同预告解除的效力。也就是说,辞职的电子邮件在送达到公司后,即使公司没有在一个月内发出批复,当事人辞职的决定也已经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因此,劳动者以电子邮件发送辞职信理应能被证明是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与案件的争议事实之间存在关联的情况下,应当被仲裁或法院予以采纳。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了辞职必须向公司提供纸质书面申请书或辞职信而不能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并且申请辞职的对象应是部门主管或人事。那么劳动者仅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具有辞职意思表示的文本,或向非部门主管或公司人事的对象提出辞职,均可能存在被认定为辞职意思表示未生效的法律风险。


摄 影:贡俊祺
责任编辑:王枫,李成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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