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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用户注册协议


为了更好地为您提供服务,请您在决定成为劳动报(http://www.thepaper.cn,以下称“劳动报”或“劳动报”)的注册用户前仔细阅读以下协议,理解并同意后再进行注册。

本协议是用户与劳动报就注册、登录、使用劳动报等所涉及的事宜订立的协议。用户在使用前应当仔细阅读本协议,用户在向劳动报提出申请并正式入驻后即表示用户已完全充分理解、同意并自愿接受本协议所有内容。若用户对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有异议,请停止注册、登录或继续使用劳动报提供的全部服务。

劳动报保留自行决定在任何时候变更、修改、增加或删除本协议条款部分或全部内容的权利。用户有责任定期查看不时更新的本协议的内容。用户在更新的协议条款发布之后继续使用劳动报,即表示用户同意且接受该等更新。


一、定义


1.1 网络服务:指劳动报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其不时发布的规则、规范提供的基于互联网以及移动网的相关服务。

1.2 用户:指登录劳动报、直接或通过任何方式间接(如 RSS 源和站外 API引用等)使用劳动报提供的网络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用户在劳动报上载、复制、发布、下载、转载等以各种形式传播文字、图片、音频、工会、图表、漫画等内容)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用户使用劳动报提供的网络服务,应当接受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条款并完成全部的注册程序。


二、账户注册和使用


2.1 用户应当使用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电子邮件地址、联系电话、联系地址)注册账号并注意及时更新,以便劳动报在必要时与用户联系。

2.2 劳动报有权在核查用户提交的注册信息后再决定是否核准用户的注册申请。若用户提交的注册信息不完整或不准确,则可能无法完成注册。部分栏目或频道(包括但不限于问吧、问政、湃客等)用户需提交劳动报要求的其他补充资料方可完成注册。

2.3 用户设置的用户名称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劳动报相关规则、规范,否则劳动报可对用户的账户名进行暂停使用或作注销处理,并向相关主管机关报告。

2.4 用户理解并承诺,用户的用户名称、头像和签名等注册信息中不得出现违法和不良信息,没有冒用、违法关联名称、中央国家机关名称、地方各地党政领导机关名称、社会公共机构名称、外国国家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境内外媒体名称、党和国家领导人、境外政要或社会名人姓名等,用户在账号注册过程中需遵守法律法规、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内容。

2.5 用户同意并授权,劳动报可以根据用户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等信息,向全国公民身份号码查询服务中心、电信运营商、金融服务机构等可靠单位发起用户身份真实性、用户征信记录等情况的查询。

2.6 用户的用户账号及相应的密码由用户负责保管;用户应当对以其用户账号进行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法律责任。如用户违反本协议内容或劳动报公示的任何规则、规范,劳动报有权对用户账号进行暂停使用、注销或停止提供服务等处理,由此导致的包括并不限于用户通讯中断、资料和内容等清空等损失由用户自行承担。


三、用户个人信息保护


3.1 保护用户个人信息是劳动报的最基本原则之一,劳动报保证不向其他任何公司、组织或个人披露单个用户的注册信息及用户在使用网络服务时存储在劳动报的非公开内容,但下列情况除外:

(1) 事先获得用户的明确授权;

(2) 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3) 按照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

(4) 为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5) 为维护劳动报的合法权益。

3.2 用户理解,劳动报可能会与第三方合作向用户提供相关的网络服务,在此情况下,如该第三方同意承担与劳动报同等的保护用户隐私的责任,则劳动报有权将用户的注册信息等提供给该第三方。

3.3 为了给用户提供更好的内容,同时为了维护/改进我们的产品/服务,在不透露单个用户隐私资料的前提下,劳动报有权对整个用户数据库进行分析并对用户数据库进行商业上的利用。或将用户的相关信息(如浏览记录,广告展示记录等)共享给提供数据服务(包括网络广告监测、数据统计、数据分析)的部分业务合作伙伴,用于广告分析及优化广告投放等用途。为用户考虑,劳动报目前仅与已签署严格数据安全保密协议的业务合作伙伴进行共享。

3.4 用户在使用劳动报的过程中,亦保证不以搜集、复制、存储、传播等任何方式使用其他用户的个人信息,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用户应当自行承担。


四、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4.1 普通用户有权修改其账户中各项可修改信息,自行选择昵称和录入介绍性文字,自行决定是否提供非必填项的内容。部分栏目、频道等(包括但不限于问吧、问政、湃客等)有实名认证标注,则此部分用户的可修改信息部分受限。

4.2 用户须对在劳动报的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全部责任,如用户注册信息虚假、不合法、不准确或无效给劳动报或第三方造成损害的,用户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4.3 用户有义务保证用户密码和账号的安全并不得将其账号、密码转让或出借予他人使用,用户利用其密码和账号所进行的一切活动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由用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劳动报不承担任何责任。如用户发现账号遭到未授权的使用或发生其他任何安全问题,应立即修改账号密码并通知劳动报。如因黑客行为或用户的保管疏忽导致账号被非法使用,劳动报不承担任何责任。

4.4 用户不得冒充他人、利用他人的名义发布任何信息或恶意使用注册账号导致其他用户误认,否则劳动报有权立即停止用户账号的使用权限,用户应自行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4.5 用户应保证对在劳动报制作、复制、上载、发布、传播、转载的任何内容享有合法权益,若前述内容发生权利纠纷或侵犯了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需用户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4.6 用户应遵守法律法规、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和劳动报的各项规则、规范,并正确、适当地使用、运营、管理用户账号,否则,劳动报有权视情况中止或终止对用户提供网络服务。

4.7 用户的言行应遵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所有与网络服务有关的网络协议、规定和程序。

4.8 用户使用劳动报过程中所制作、复制、上传、发布、传播、转载的任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语音、图片、工会、图文、图表、漫画、网页链接等),不得逾越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社会公共秩序、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不得发表含有下列信息的内容:

(1)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 对他人进行暴力恐吓、威胁,实施人肉搜索的;

(10) 未获得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书面同意,传播该未成年人的隐私信息的;

(11) 散布污言秽语,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

(12) 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13) 未经劳动报的同意散布商业广告,或类似的商业招揽信息;

(14) 使用劳动报新网常用语言文字以外的其他语言文字评论的;

(15) 与所评论的信息毫无关系的;

(16) 所发表的信息毫无意义的,或刻意使用字符组合以逃避技术审核的;

(17) 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18) 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19) 含有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的其他内容的信息。

有违上述内容者,劳动报有权不经用户同意,直接视情况采取预先警示、拒绝发布、修改、屏蔽、删除用户发布的信息或短期禁止、永久停止其账号使用权限等管理措施。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用户言论劳动报将保存在案、并在接受有关政府部门调查时如实报告。

4.9 为保证劳动报的正常运营及用户的良好体验,用户承诺并保证不利用劳动报制作、复制、上载、发布、传播、转载如下内容:(1) 虚假信息;

(2) 含有任何骚扰性的、中伤他人的、辱骂性的、恐吓性的、庸俗淫秽的、有性或性暗示以及任何其他类似信息;

(3) 骚扰、垃圾广告;

(4) 涉及他人隐私、个人信息或资料的任何信息;

(5) 侵害他人名誉权、肖像权、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的任何信息;

(6) 含有其他干扰劳动报正常运营的信息。

4.10 为确保劳动报和用户的利益,用户在使用本平台时,不得进行如下行为(该行为是指使用账户和劳动报所进行的任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注册登录、账号运营、管理及推广以及其他行为):

(1) 强制、诱导其他用户关注、点击链接页面或分享信息;

(2) 未经劳动报新闻书面许可使用插件、外挂或其他第三方工具、服务接入劳动报;

(3) 利用劳动报及其用户账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4) 利用劳动报的网络服务系统进行任何可能对互联网或移动网正常运转造成不利影响的行为;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侵犯劳动报或其他用户合法权益、干扰劳动报正常运营或以劳动报的名义从事未经劳动报明示授权的行为。

4.11 用户承诺在未经劳动报同意的情况下不利用劳动报提供的网络服务进行销售或其他商业用途。若用户需对劳动报内容创作衍生作品或利用劳动报平台进行广告、推广等商业活动,用户须向劳动报另行提交书面申请,在符合劳动报规定条件并且得到劳动报同意后,用户方可对劳动报内容创作衍生品、通过劳动报进行广告、推广等商业活动,但用户应当自行为该类商业活动负法律责任,劳动报并无义务对用户的任何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4.12 用户同意劳动报有权在提供网络服务过程中以各种方式投放各种商业性广告或其他任何类型的商业信息,并且用户同意接受劳动报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向用户发送商品促销或其他相关商业信息。

4.13 劳动报内设有通往其他网站和网页的链接,但这些网站和网页并非由劳动报经营或控制,劳动报不对该些网站和网页内容承担责任。用户启动任何此类链接或网页和/或离开劳动报进入其他网站或网页,所有风险均由用户自行承担,劳动报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五、劳动报的权利和义务


5.1 劳动报提供的网络服务的具体内容由劳动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例如新闻、工会、搜索、图片、论坛(BBS)、发表新闻评论等。用户理解,劳动报仅提供相关的网络服务,用户使用劳动报的网络服务所需的设备(如个人电脑、手机、及其他与接入互联网或移动网有关的装置)及所需的费用(如为接入互联网而支付的电话费及上网费、为使用移动网而支付的手机费)均应由用户自行负担。

5.2 为保障用户和劳动报的利益,劳动报有权对用户注册时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查,并有权要求用户完善相关信息。但劳动报的审查仅是形式审查,劳动报不对用户提交的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5.3 鉴于网络服务的特殊性,用户同意劳动报有权随时变更、暂停、限制、中断或终止部分或全部的网络服务。劳动报无需通知用户,也无需对任何用户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

5.4 用户理解,劳动报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提供网络服务的平台(如互联网网站、移动网络等)或相关的设备进行检修或者维护,如因此类情况而造成收费网络服务在合理时间内的中断,劳动报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5.5 如用户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任一条款的约定或劳动报规则、规范的规定的(包括但不限于提交虚假注册信息、发布违法信息等),劳动报有权要求用户改正或直接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更改或删除用户发布内容、中断或终止向用户提供本协议项下的网络服务等),劳动报无需为此对用户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

5.6 如果用户停止使用本服务或服务被终止或取消,劳动报有权自主决定是否从服务器上永久地删除用户的数据且无需向用户返还任何数据。

5.7 用户充分理解并同意:劳动报提供的网络服务中可能包括劳动报针对个人或企业推出的信息发布或品牌推广服务,用户同意劳动报有权在劳动报以各种方式投放各种商业性广告或其他任何类型的商业信息,并且用户同意接受劳动报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向用户发送商品促销或其他相关商业信息。

5.8 用户同意在使用劳动报服务的过程中,劳动报有权基于用户的操作行为进行非商业性的调查研究。

5.9 劳动报在使用用户发表、上传的内容时,有权对内容中出现的商业信息或劳动报认为播出会有不利影响的信息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删减、打码等)。


六、知识产权


6.1 劳动报提供的所有网页内容、网页设计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声音、录像、图表、标志、标识、广告、商标、商号、域名、软件、程序、版面设计、排版方式、专栏目录与名称、内容分类标准及多媒体形式的新闻﹑信息等)网络服务中包含的标识、版面设计、排版方式、文本、图片、图形等均受我国相关法律及适用之国际公约中有关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及/或其他财产所有权法律的保护,为劳动报及/或相关权利人专属所有或持有。

6.2 未经劳动报及/或相关权利人明确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复制、转载、下载、摘编、修改、链接、转帖、在非劳动报所属的服务器上做镜像或以其他直接、间接形式使用前述劳动报提供的所有网页内容、网页设计的所有内容。

6.3 用户在劳动报发表或上传到劳动报(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报问吧、问政、湃客等栏目;新闻评论、论坛及工会、文字、图片报料等)的任何原创内容,著作权归用户本人所有,用户可依法自行授权第三方使用。第三方拟获得合法授权的,应按有关国际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有关规定通知劳动报及著作权人并支付版权费用。第三方获得合法授权后,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应当在该等作品的正文开头的显著位置注明原作者姓名、原始链接以及“来源于劳动报,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字样。

6.4 为了促进知识的分享和传播,用户一经注册并在劳动报(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报问吧、问政、湃客等栏目;新闻评论、论坛及工会、文字、图片报料区等)上发布或上传的任何原创内容,即为同意授予劳动报在全世界范围内不限形式和载体地对前述用户发表的全部原创内容享有永久的、不可撤销的、免费的、非独家的使用权和转授权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使用、修改、复制、发行、出租、展览、摄制、改编、汇编、整理、注释、出版(含结集出版)、翻译、信息网络传播、广播、表演、据以创作衍生作品及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著作财产权利,劳动报有权将该等用户原创内容用于劳动报各种形态的产品、作品、媒体和技术中,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各类计算机应用程序、电子报刊杂志、其他互联网产品、平面出版物等。用户授权其他第三方使用其发表在劳动报上的原创内容时不得损害或妨碍劳动报前述全部或部分权利的行使。

6.5 用户在劳动报发表、上传或提供的内容若非用户原创,用户应保证其已取得著作权人或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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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协议的修改


9.1 根据互联网的发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变更,或者因劳动报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劳动报有权随时修改本协议的任何条款,一旦本协议的内容发生变动,劳动报将会直接在网站上公布修改之后的协议内容,该公布行为视为劳动报已经通知用户修改内容。劳动报也可自行决定通过其他适当方式向用户提示修改内容。

9.2 用户应当及时定期、及时查看更新后的协议,如果用户不同意劳动报对本协议相关条款所做的修改,用户有权停止使用劳动报提供的网络服务。如果用户继续使用劳动报提供的网络服务,则视为用户接受劳动报对本协议相关条款所做的修改。


十、通知送达


10.1 本协议项下劳动报对于用户所有的通知均可通过网页公告、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或常规的信件传送等方式进行;劳动报发出该等通知之日视为已送达收件人之日。

10.2 用户对于劳动报的通知应当通过劳动报对外正式公布的通信地址、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等联系信息进行送达。


十一、法律管辖


11.1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都适用中国法律并受中国法院管辖。

11.2 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应向劳动报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他规定


12.1 用户和劳动报均是独立的主体,在任何情况下本协议不构成双方之间的代理、合伙、合营或雇佣关系。

12.2 劳动报针对全部网络服务的使用和/或某些特定网络服务的使用通过各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页公告、电子邮件、短信提醒等)作出的任何声明、通知、警示等内容以及劳动报公布的任何规则、规范均为本协议的一部分,用户如使用该等劳动报的网络服务,视为用户同意该等声明、通知、警示、规则、规范的内容。

12.3 本协议构成双方对本协议之约定事项及其他有关事宜的完整协议,除本协议规定的之外,未赋予本协议各方其他权利。

12.4 本协议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部分无效或不可执行,其余条款仍有效,对本协议各方具有约束力。

12.5 劳动报郑重提醒用户注意本协议中免除劳动报责任和限制用户权利的条款,请用户仔细阅读,自主考虑风险。

12.6 本协议中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在解释本协议时应被忽略。

12.7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本协议的最终解释权归劳动报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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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法治保障,新公司法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来源:上海工运 作者:刘振思 发布时间:2024-07-20 15:30

摘要: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公司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公司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性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修改公司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产权保护、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等重大决策部署的需要,也是适应实践发展,不断完善公司法律制度的需要,修改公司法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新公司法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推动实现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必须发挥好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赵乐际委员长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闭幕会上讲话指出,新修订的公司法,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部署要求,完善国家出资公司、公司设立和退出、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公司资本等规定,强化控股股东和经营管理人员责任,加强中小股东和职工权利保护,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法治保障。


公司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公司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历经四次审议的精雕细琢,焕然一新的公司法必将更好适应时代要求、满足发展所需。



新公司法明确了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立法宗旨。新公司法在总则部分规定,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与旧公司法相比,特别强调了对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体现了在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等各方面权益的均衡性和全面性,凸显了对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


新公司法进一步确立了公司社会责任这一立法核心原则。新公司法延续并发展了旧公司法中有关公司社会责任的原则,奠定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地位,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同时,新增公司公布社会责任报告的倡导性规定,使企业社会责任的执行与国际接轨。


新公司法完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


新修订的公司法完善了民主管理相关规定,明确了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规定职工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公司治理,并在总则中明确将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作为立法目的之一,为进一步保障职工参与公司治理、实现合法权益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


新公司法进一步明确了职工劳动经济权益保护的具体内容。新公司法在明确职工劳动经济权益保护的内容中,新增了休息休假作为公司工会代表职工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的内容,并规定公司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在公司解散和清算时,新公司法也体现了对职工经济权益的保护。比如,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这在立法层面上就避免了公司在解散和清算时拖欠工资的情形发生。


新公司法明确了公司必须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新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必须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确保职工能够参与公司的决策和治理,有助于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与旧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将听取工会意见和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听取职工意见的组织行为扩展至解散和申请破产。这体现了对职工民主权利的充分尊重和有力保障,巩固了以职工代表大会为代表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强化了企业工会的职责和地位,为工会工作开展提供了法律支持。


新公司法明确了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的情形。新公司法将旧公司法中设置职工代表董事的适用范围,从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扩大到了300人以上的全部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强调了职工代表地位,允许董事会3人以上者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这强化了职工作为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保障。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股份有限公司也有类似的规定。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新公司法都强调职工董事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委员。这进一步增强了职工董事的职能和地位,赋权职工董事进一步发挥民主监督作用。同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这些规定明确了职工进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的情形,保障了职工的民主监督权。


新公司法的五大亮点


日前,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王东光接受媒体采访时,解读了新公司法的五大亮点。


【亮点一】

“认缴”后5年内需“实缴”


“首先是公司资本制度的变化。按照我们原来的公司法,实行认缴登记制,无论是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股东的出资期限是根据公司章程的约定,实践中就出现了很多问题。尤其是有些企业出资的资本金数额特别大,出资期限又特别长,但实际上完全不符合商业理性,其实也不符合法律上面所要求的诚实信用,也带来较大风险。”王东光解读指出,新公司法将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在出资期限的问题上提出了改革。


新公司法的改革,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期限限定在该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应缴纳出资。而股份公司则实行实缴登记制,也就是说,当公司设立时,要把所有的注册资本全部缴清。


“新公司法可避免注册资本金的虚高,把注册资金资本中的泡沫挤去。”王东光表示。


【亮点二】

首次提出“宣告股东失权”


新公司法除对董事的义务和责任进行了细化,还明确了董事的新责任:董事会应核查股东出资情况,发现股东未按期出资的,应进行催缴。董事会未及时履行前述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应确保公司没有违反法律、章程或股东会的授权,向他人取得公司、母公司股份提供资助。违反前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解散时,董事为清算义务人,除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外,应由董事组成清算组开展清算工作。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次公司法修改在很多方面对董事的义务进行了具体化规定,例如明确了董事在出资方面的义务,包括核查股东出资情况,股东未按期出资时应进行催缴。也就是说,赋予了董事催缴出资的义务。”王东光指出,当董事已经进行催缴,而股东拒绝履行出资义务时,新公司法也首次提出了新的措施,即宣告股东失权。也就是说,股东如不履行出资义务,将失去股权或股份。这是新制度下对股东应按期履行出资义务的约束。


王东光进一步解读指出,在原来的司法解释中虽有解除股东资格制度,但其适用范围较狭窄,仅限于股东完全没有出资、或者说抽逃了全部出资的情形,才有可能产生一个被剥夺股东资格的后果,适用的空间非常有限。


【亮点三】

调整了法定代表人职务范围


依据现行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三种职务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在章程中约定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职务。而此次,新公司法将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调整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经理”两种职务,放宽了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范围,董事会中董事长以外的其他董事,也可以根据章程约定的方式被选举为法定代表人。此外,新公司法规定章程中应载明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方法,同时调整了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范围。


王东光指出,新公司法还明确规定,当法定代表人辞去了其董事或者经理的职务,也就同时辞去了其法定代表人的职务。新法也要求,原法定代表人辞职后的30天之内,公司必须指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此外,关于法定代表人的赔偿责任,新法与民法典一致。


【亮点四】

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


新公司法则指出,公司至少设一名董事,除国有独资公司、上市公司、有审计委员会的公司外,其他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有限责任公司,经股东一致同意或者有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的,可以不设监事;股份有限公司有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的,可以不设监事。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新公司法,应当设置职工代表董事的情形有两种:一是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且没有监事会的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二是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应当有职工代表董事。新公司法还指出,所有设监事会的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即至少要有一名职工代表监事。


“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产生方式与其他董事、监事的产生方式不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不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一般是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是工会的会员大会等民主方式选举产生。职工监事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他不是老板选出来的,他是员工选出来的。”王东光指出,因为产生方式更为民主,其在发挥监督职能方面更具有优势。


【亮点五】

保护中小股东,使企业更加规范化


王东光认为,此次新公司法的修改,也通过双控人的制度约束,强化了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同时,也强调了企业的经营管理,要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并特别强调了企业经营过程当中的诚信问题。


此外,新公司法的改革,也把科技发展融入了企业的监管当中,发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作用,明确义务和责任,让公司的治理更加规范化。


新公司法的立法精神


新公司法的修订,体现了党中央对弘扬企业家精神、承担社会责任的要求,特别是要关注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尊重其工作价值,这对于倡导现代企业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包括亿万劳动者在内的全体人民实现共同富裕,有着重大意义。


新公司法强化了职工权益保护,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更加明确。新公司法不仅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保护职工合法权益,还明确公司应成立职工代表大会并赋予其相关职权;对职工代表担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管理角色的情形,也分类、分情况作出明确规定。可以说,新公司法强化了职工在公司治理中的话语权,更好地维护和实现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通过这些规定,职工的民主权利进一步落实,公司治理的透明度也进一步提高。


新公司法体现了法律的连贯性与延续性,与其他劳动法律法规的衔接更加紧密。新公司法有关职工权益和工会工作的内容,在多部劳动法律法规中均有规定。一是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方面。新公司法进一步明确了职工代表大会的地位,即职工代表大会为民主管理制度的基本形式。与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衔接。二是关于企业经营听取工会意见方面。新公司法重申了劳动法关于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工会法中企业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等规定,而且列举了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的情形包括解散和申请破产,进一步强化了对职工权益的保护。三是签订集体合同方面。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工会代表职工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这与工会法中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进行平等协商,依法签订集体合同,《中国工会章程》中基层工会委员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或者其他专项协议,并监督执行等规定一脉相承。这些规定都体现了与其他劳动法律的连贯和衔接。


推动企业更好履行社会责任


新公司法体现了国家对弘扬企业家精神、承担社会责任的要求,充实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强调要通过强化职工民主参与,监督企业规范经营行为,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同时新增公司公布社会责任报告的倡导性规定,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的执行与国际接轨。工会要以此为契机,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更好地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当前,用ESG(Environmental,Social,overnance)指标衡量企业社会责任已成为国际主流,包括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3方面评级。其中,“S”(Social)领域包括员工多元化与平等、职业安全与健康等方面的职工权益。在完善企业ESG评级中涉及职工权益的指标体系过程中,可借鉴新加坡等国家将金融市场与ESG劳动者权益落实的披露要求相挂钩、突出工会在ESG标准和指标制定过程中关键作用的经验,推动工会在ESG评级中劳动者权益领域的作用发挥。


工会可运用劳动法律、集体协商、企业培训委员会等多种手段介入ESG标准和指标的制定过程,完善ESG评级中涉及职工权益的指标体系,包括对劳动用工、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等劳动权益内容,以及对女性、残障人士、退伍军人等职工结构进行量化评价,把劳动者权益融入企业治理、环境保护议程中,推动建立相关信息披露机制,激发企业和企业家履行社会责任的积极性,促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综合《中国人大》《中国工人》《劳动报》等媒体报道)

责任编辑:李佳敏
劳动观察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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