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职工权益保护,源头参与民主管理——从工会视角看新公司法

来源:上海工运 作者:刘振思 发布时间:2024-07-20 17:30

摘要: 工会应深刻理解其中的涉工内容变化,推动相关规定落到实处,更好保障职工权益。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为进一步保障职工参与公司治理,实现合法权益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新公司法对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升职工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意义重大,也是首次在劳动法、工会法之外,以基本法律形式确认了职工在公司治理框架中的重要地位。通过规范公司治理结构,新公司法更好地协调和平衡了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工会应深刻理解其中的涉工内容变化,推动相关规定落到实处,更好保障职工权益。


工会地位得到进一步明确


“新公司法的施行,将给我们企业工会的工作带来一系列的积极影响和作用,促进企业和工会的共同前进。”市劳模、德韧干巷汽车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工会主席周玉萍说道。


作为外资企业的人力资源负责人、工会主席,周玉萍一直以来围绕“企业发展、职工维权”积极作为。对于外企工会而言,推进工会工作确实存在一些困难,由于文化背景、管理体系和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差异,工会在与企业经营层沟通时往往需要花费更多的精力。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工会的声音会被忽视。


周玉萍认为,随着新公司法的施行,工会的地位和作用将得到进一步明确和提升,企业经营层也将更加重视工会的意见和建议。通过积极参与公司治理、促进企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工作,工会将逐步赢得企业更多的信任和尊重。“当然,新公司法完善企业治理体系的同时,也对我们工会如何加强自身组织建设和能力提升,有了更高的要求。”


在保障职工权益方面,周玉萍表示,新公司法无疑将发挥重要作用。新公司法将更加注重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工会应该借此机会,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协商,推动企业在用工、薪酬、福利等方面更加公平合理。同时,工会还应该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活动,提高职工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帮助他们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强调保障职工的民主监督权


从此次新公司法的立法精神和条款修订来看,新公司法规范了公司治理结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更加完善。其中,新公司法强化了公司章程的重要性,强调其在维护股东、债权人和职工权利上的法律地位。强化了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职责,明确公司治理的权责和程序,加强了内部监管。同时,有关新增的“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报告”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扩张了监事会的权限范围,强化了履职保障,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妨碍监事会或监事行使职权。


所谓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是指依照新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一定数量的职工代表,分别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代表职工源头参与公司决策和监督的基层民主管理形式。


谈及职工董监事制度,上海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机施集团)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张国蓓深有感触:“机施集团作为一家有着66年悠久历史的大型国有建筑企业,随着企业深化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我们也与时俱进地建立并逐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主动将建设职工董监事制度作为工作重点,保障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


张国蓓说:“我们修订完善了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人数和民主选举产生程序,先后制定了《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履行职责实施细则》,细化明确了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职责、履职条件、履职管理等六个章节25条内容;与此同时,我们还注重学习培训,提高职工董监事参与决策、管理和监督的能力,使职工董监事能在全面、深入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前提下,给出自己的独立判断和独到见解。”


上海文广互动电视有限公司工会主席、职工监事李隽曾在本刊2024年2月刊撰文《关于新公司法修订背景下职工董监事制度的思考》,表达了一些思考和担忧。文章认为,新修订的公司法,在大力推进职工董事设置方面强化了职工民主管理,保障职工知情权、监督权等权利,同时,要谨防出现削弱职工实质弱化职工董事职能的倾向。


此次修订的新公司法也明确了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的情形,强调了职工代表地位,例如“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等规定,以此保障职工的民主监督权。


让职工源头参与民主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新公司法的修订,加强了职工的源头参与,通过修订完善《企业民主管理规定》,推进现代企业民主管理形成立法集成效应。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是由包括全国总工会在内的6部门于2012年联合发布的规定。它首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全面规范了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按照上位法指导下位法的原则,应根据新公司法的立法精神和相关规定,将有关内容纳入《企业民主管理规定》范畴当中。


同时,新公司法进一步确立了“利益相关者”原则,明确要求充分考虑包括职工在内的利益相关者各方权益,规定了公司要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重申了职代会这一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和重要性。


以机施集团为例,该集团始终支持职工董监事参加企业党委会、党政班子联席会、行政办公会、生产经营会,同时借助工会每年开展的‘会员评家’问卷调查,有针对性地帮助解决职工‘三最’问题;此外,还以职工董监事制度为抓手,维护职工权益,职工董事从源头参与企业重大决策,维护职工整体权益,并赋予职工监事对工资报酬、利润分配、福利待遇等进行全过程监督的权利。


近年来,机施集团先后审议通过了多项管理规定,坚持述职制度,规定职工董事在职代会上进行述职,接受职工代表的评议监督,职工监事通过月报、半年报、年报书面述职,接受广大职工监督;“每年,我们还会组织一次有职工董监事参加的安全生产巡视检查,检查安全管理、现场作业、设备质量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立即整改,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张国蓓告诉记者。


随着新公司法监事会权限范围进一步扩张,未来,机施集团还将以新公司法施行为契机,继续推动依法建立和规范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将民主管理融入公司治理结构,推进公司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从源头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实现劳动关系双方合作共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


配套落实有待跟进


经过此次修订,听取工会意见和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听取职工意见,作为公司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的必要程序,已被确立为法定事项。这意味着,不经过此程序,公司作出这些重大事项的决定可能无效。虽然相关内容在法律中有所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公司决定重大事项不经过或不充分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意见的情况比比皆是。


究其原因,一是法律虽然规定了“应当”听取,却没有对违法后果规定相应的罚则,导致企业违法成本较低;二是没有对“听取”的形式及程序进行细化,导致企业在操作时随意性空间较大,“走过场”的行为比较常见。业内人士认为,新公司法的施行,或还需要推动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政策文件,细化履行法定事项的操作指南,推动企业民主管理的程序合规。只有这样,法律才能真正落地见效。


此外,工会还需加强对职工的宣传和培训,提升职工参与现代企业治理的意识和能力,落实民主权利。新公司法把“职工”作为重要的公司利益相关者,对其合法权益作了重申和强调。无论担任董事、监事,还是审计委员会成员,都对职工代表提出了更高要求,尤其是在财务、法律、生产经营方面,需要专业的资质和能力。工会要不断提升职工综合素质,使其能够更好地胜任这些重要岗位的履职要求,更好地维护职工权益、发挥职工智慧、凝聚职工力量。

责任编辑:李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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