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手记丨仲裁案件审理中的“代入感”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张纯煦 发布时间:2020-04-14 08:42

摘要: 仲裁员在庭审中的作用也与戏剧导演有相似之处。

很多时候,戏剧中的人物塑造和诉讼中的事实认定有些许雷同。要塑造出一个立体、深入人心的人物形象,妆容很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对人物行为与事迹的设定和演绎。诉讼中的事实认定则有赖于对证据的认定与采纳。仲裁员在庭审中的作用也与戏剧导演有相似之处。导演要负责调动全场分工协作,而仲裁员须指挥当事人有序举证、质证,合理合法地分配举证责任。


迷局:是谁在说谎?


刚要走出庭审区域的时候,听见同事正在劝导一名刚踏入职场不久的年轻劳动者,告诫他以后找工作要关注用人单位管理制度是否完备、用工操作是否合法等云云。同事苦口婆心、谆谆教导的样子,像极了一位老母亲。而走进办公室,另一位同事正声讨着丈夫新入职单位的无良做法——以避税之名做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拆分工资总额后转账给本人及其已退休的父母。明知其中的陷阱,却又经不起较高薪水的诱惑。似乎这种饮鸩止渴式的决定很多人都做过。


申请人小辛曾在一家汽车销售公司的销售部门工作,不久前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在向公司索要欠薪无果后,他提出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小辛的仲裁请求包括在职期间的休息日加班工资及近一年来的工资差额。


庭审中小辛表示,在入职面谈时,主管告知,每月实得工资为4500元,其中基本工资为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其余部分为奖金。主管承诺,只要他不迟到早退,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即可获得每月奖金。之后自己的工资几经调整,最近一年的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加上奖金每月4500元。但实际上除了每月的基本工资外,她始终没有拿到过奖金。


小辛提供了包括劳动合同、工资银行明细等多份证据。双方于劳动合同中约定,小辛每月工资标准为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奖励根据公司效益及薪酬制度的规定发放。而从其提供的工资银行明细来看,一年多以前公司每月是分两笔向该账户转入款项,摘要显示一笔是工资,而另外一笔则是报销款。公司方提供了工资支付凭证,其中显示的金额与小辛提供的银行明细显示的工资金额吻合。


公司一方解释说,小辛的每月工资标准就是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公司起初是计划制定奖金制度的,但因经营状况不甚理想,迟迟没能制订,所以小辛主张奖金并无依据。至于小辛前几年工资银行明细中显示的报销款部分,因为她所从事的是销售工作,会有外勤需要,考虑到发生的交通费用和与客户联系的手机话费难以据实计算,故公司每月给予一定的报销额度,小辛只要提供票据即可报销。近一年来,她没有需要报销的费用,所以银行明细中就没有这部分了。


争议点很明显,劳动者主张的奖金,在公司一方的解释却是报销款。仲裁庭于是要求公司提供相应财务账册。不出所料,公司方代理人以小辛主张的时间跨度较大,查找账册需要时间为由,要求给予一个月的时间准备。仲裁庭责令其在庭后一周内提供,并告知了迟延举证的相关法律后果。在期限的最后一日,公司提供了小辛在职期间的所有报销凭证。凭证中显示有小辛的签字,也有公司财务负责人的审批记录,并附有相应票据。报销凭证申报数额和发票金额一致。


表面证据着实能够印证公司一方的说法,现实中也的确存在一些公司限额为销售人员报销交通费用、手机话费的做法。公司方提供的票据有出租车发票、公交车发票、手机发票等。不过一个汽车销售人员的每月工资只与最低工资标准相当,且无销售提成,这显然与行业收入总体水平相去甚远。从笔者之前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可知,销售人员的薪酬制度一般分为固定薪酬制和提成制两种。采用固定薪酬制的销售人员,其收入与销售业绩无关,提成制的工资由固定部分(通常称作"底薪")和销售提成部分组成。采用固定薪酬制的销售人员一般是销售经验较少或是从事销售服务工作的人员,客户拓展由其他销售人员完成。小辛就是负责客户需求细化和跟进工作,销售合同是由其他销售人员促成订立,她应当属于固定薪酬类人员,从事的是属于客服服务类的工作。那么,这就意味着小辛的外勤工作并不多,用于公务用途的电话费用也应当不多。再查阅报销凭证发现,出租车发票居多,且存在大量票据连号和半夜出行的情形。但如果只从证据存在这样的问题出发来审查,公司方可以小辛不按照公司规定提交发票、公司审查不严作为抗辩,将上述不合理现象合理化。


破局:证据会说话


从内心判断来说,小辛的话更为可信;但从证据上,笔者无法认定她所说的就是事实。如何破局?有点儿费思量。如果笔者是小辛会怎样?如果固定金额的报销凭证是弄虚作假,那真发生的费用又如何报销?反复地审查证据,终于发现了突破点。


因为小辛同时主张了加班工资,公司为证明已足额支付其加班工资提供了考勤记录,其中显示有其他员工的出勤记录。可以发现,有些员工的出勤记录显示有"外出"字样的标注,销售部门的员工尤多。与之相反,小辛的外勤记录非常少。反复查阅账册,发现小辛有零星的小额出租车报销记录,出租车发票显示的费用发生时间与其考勤记录中的"外出"记录呼应。说明这几笔车费是实际发生的费用,公司提供的规章制度中详细规定了外出审批流程,规定外出必须事前书面申请,获得上级主管批准后方可进行。


既然公司是限额为销售人员报销车费、电话费,又怎么会单独出现这几笔报销费用呢?显然公司的说法不攻自破。过去几年中,小辛每月搜集各种发票拿到的"报销款",其实就是奖金。而因为近一年中公司经营不良,老板就索性把这笔钱"抹"掉了。


第二次庭审的调查提纲很简单,审查的问题仿佛一枚枚炸弹,让公司方代表人有点懵,神色中难掩慌张。最后仲裁庭责令公司方在庭后三日内提供小辛在职期间的外出申报单。审理逻辑已然明朗,公司方代理人的表情显示他从内心也认同这套逻辑,对于案件的走向已了然于心。仲裁庭最后循例再度问询了双方的调解意向,公司方代理人扭捏了一会儿,然后絮絮叨叨地抱怨"打官司"耽误了自己的正业,表示愿意尝试说服公司领导接受调解。小辛看到这样的变化不免愕然,困惑地看向笔者,希望得到解答。面对这样的场面,我们是应当表现得淡然一点的,因为距离达成调解的结果只一步之遥,当事人在此刻极易发生一些心态上的微妙变化。他们迫不及待地想从我们的话语、神色觉察出裁决的倾向。若此时表达态度对调解工作极其有害。


公司的立场可以理解,被"漏发"工资的肯定不只小辛一人,陆续补发和即刻补发对于企业资金造成的压力区别迥异。最后双方要求以和解方式解决争议,双方在订立《和解协议》的同时签署了一份《保密协议》,其"立意"可想而知。笔者无法确切地知晓和解的具体结果,但从小辛的笑容里,我找到了答案。公司当即将协议金额转账给了小辛,而她向仲裁委撤回了仲裁申请。


入局:仲裁员的使命


仲裁庭上会出现很多专业“角色”,仲裁员、律师、人事部门工作人员……表现专业的不是他们面前的那一张张席位卡,而是他们在庭审过程中展现的专业风貌,涌动的是深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仲裁员不能局限于自己的职业角色,要换位思考,将自己代入案件的经历者,以他们的视角去思考,作出最贴近事实的推演,谨慎地求证,才能真正地接近甚至还原真相。演员演不好角色,往往是因为缺乏代入感,仲裁员审不清案情亦是如此。仲裁员的任职资格要求有一定工作履历和经验。对社会了解得越全面、越深入,审理的视角就会越广阔,判断也就会越准确。当面对混沌的案情觉得手足无措时,不妨以当事人的身份代入其中,可能会让审理思路越来越清晰。


责任编辑:李成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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