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丨企业可否向离职劳动者索要服装费?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黄嘉慧 发布时间:2020-06-17 11:34

摘要: 工作服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2017年,陈先生与一家保安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到2020年1月期满后,陈先生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在办离职时,保安公司提出要陈先生交还保安服,并且支付400元的服装折损费。如果陈先生不交这笔钱,公司就不帮他办退工。


说起这件保安服,陈先生就一肚子火,“入职的时候,公司就提出说要我花800块钱买两套保安服,说这是规定,不穿不能上班。而且每个人都是‘定制’的,所以一定要交钱。”他说,自己干保安这么多年,从来没听说过要自己交钱买服装的,为此还和公司争执过。最后公司表示会在离职的时候把这笔钱还给他,他这才作罢。没想到,这才提了离职,公司又提出服装折损费的概念,“这不就是把我原来的800元减去了一半嘛!”陈先生显得特别气愤。


对此,保安公司方面表示,员工服是每一名保安的职业形象,“这个不是劳动保护用品,我们为员工提供的保安棍、帽子以及手电等,这是免费的。但是这个员工服每个人的尺寸不同,公司帮他们制作也是需要费用的。”而陈先生明显对公司的这一说法不认同:“这套衣服我仔细看了下,基本就是MLXLXXL四个尺寸,没有定制不定制的说法,现在公司把这套衣服收回去,只要洗一下就能给下一个同事了,有什么损伤呢?再说了,为员工提供工作服,难道不是公司的义务吗?”


分析:工作服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员工工作服主要分为两类:一类工作服是劳动保护用品,而另一类指的是仪容仪表服装。先来讨论第一种情况:劳动保护用品。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提供劳动保护用品是用人单位的义务,所以不得要求劳动者自行承担劳动保护用品的费用。


第二类仪容仪表类工作服,主要是一些企业出于企业形象及岗位需求而要求员工在工作时间必须穿着工作服。但员工穿着工作服是为了更好地展现企业风采,有利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且员工穿着也是企业的规定。因此,此类工作服的费用也应当由企业承担,不应由员工自行承担。


其实,《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24条说的很明白,“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应按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118号)和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4〕256号)的规定,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合同法》第84条还明确,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摄 影:贡俊祺
责任编辑:李成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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