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谓的Offer,全称是Offer letter,目前还没一个统一的汉字名称,有人称之为“录用通知”,有人谓之“录用信”,也有人称为“邀约函”。Offer用于正式向求职者提供职位,并提供重要信息,包括开始日期、薪酬、工作时间和职位。
录用通知是企业和劳动者双方为了将来订立劳动合同而预先达成的书面承诺或协议,是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之前的行为,实际上,因为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所以不存在基于劳动关系角度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约束,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劳动仲裁也不受理。
通常,录用通知中会载明具体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内容,是企业以书面形式履行的告知义务,足以使劳动者确信企业将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往往会因为收到录用通知,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在上海智渠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高级咨询师张伟看来,录用通知具有合同要约的性质,若随意撤回或取消,一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二是损害劳动者因信赖该录用通知而实施的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行为所丧失的利益,损害劳动者的就业机会,给劳动者带来一定的损失。
所以,撤回或取消录用通知属于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订立合同过程中,缔约一方当事人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先合同义务而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此外,张伟告诉记者,今年2月10日,全国人大法工委认定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是民法的一个法定免责条款。所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受造成的录用通知的撤回或取消,应另当别论。
在张伟看来,当前,新冠肺炎疫情给企业造成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政府多渠道出台政策扶持企业共克时艰,在这一特殊阶段,更需要企业和劳动者互相理解与包容,建议企业可以与被录用员工协商推迟正式入职的日期。企业也可以与被录用人员协商支付一定的费用,作为撤回或取消录用通知的赔偿,共同承担受疫情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