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损害赔偿的范围?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庄从周 发布时间:2020-07-01 13:44

摘要: 具体案件中,不同法院在劳动者信赖利益损失的认定方面往往有不同的观点。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存在缔约过失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发出录用通知且被劳动者接受后又取消录用,而无正当理由的,法院通常会结合劳动者在原单位的收入水平、录用通知承诺的工资标准,用人单位的过错程度、劳动者自身的就业条件、停止工作的时间及因停止工作而可能减少的权益等因素酌情判决损害赔偿金额。


具体案件中,不同法院在劳动者信赖利益损失的认定方面往往有不同的观点。有的法院认为,劳动者的信赖利益损失应当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订立的情况下的可得利益为限,而有些法院则持相反观点,认为劳动者丧失了其在原用人单位应得的劳动报酬,为其损失的信赖利益。


摄 影:贡俊祺
责任编辑:王枫
劳动观察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收藏

相关新闻

毕业求职多留心眼,遇到套路及时绕...

小贴士:拿到Offer后不要急于...

如何认定损害赔偿的范围?

首页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