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韩女士是阳光公司(化名)的财务人员,2019年5月结束产假重返职场。阳光公司的上班时间是早上9:30到下午6:30,员工每日出勤均需要打卡。韩女士自复工后每天早上准时打卡上班,合理安排各项工作保证效率,下午5:30打卡下班。
这样上了三个月班后,韩女士才发觉每月工资都比产前少了1000元左右,但自己每天按点上下班,没有请过一天事假、病假。韩女士找到公司人事了解情况,人事答复称,韩女士每天下午5:30打卡下班,比公司规定的下班时间早了1个小时,因此按照每天早退1小时扣发了事假工资。韩女士表明自己处于哺乳期,人事答复公司没有相关规定。协商不成后,韩女士通过诉讼程序要求阳光公司返还2019年5月至2019年8月期间克扣的工资3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且不得因女职工哺乳而降低其工资。本案中,阳光公司将韩女士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作为事假扣除工资,侵犯了韩女士哺乳期的工资权益,因此判令阳光公司返还韩女士2019年5月至2019年8月期间克扣的工资3000元。
【法官释法】
这是一起典型的侵犯女职工哺乳期合法权益的案件。针对女职工哺乳期权益保护,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此外,第十条规定:“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这体现了国家对女职工哺乳时间与哺乳环境的关注与保障。
实践中,女职工哺乳期权益未获保障的情形仍然存在。“2018年北京工会维护女职工权益十大案例”中发布了一则侵犯女职工哺乳时间权益的案例,用人单位未给予女职工哺乳时间,经行政部门调解后,才同意给予该女职工每天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此外,智联招聘《2019年职场妈妈生存状况调查报告》显示,“2019年约有39.9%的女职工没有享受到法定的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仅有8.22%的用人单位设置了母婴室。”
法律法规对女职工哺乳期权益进行明确规定,应当引起用人单位的足够重视。女职工哺乳时间难以保障,不利于女职工合理平衡工作和育儿之间的关系,对于女职工较多的企业,甚至会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与劳资关系的和谐。因此,用人单位应当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哺乳期女职工权益保护的规定,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给予哺乳期女职工相应的权益保障与人文关怀。
作者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