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舟山一公交司机瞒报事故被辞退,法院:将公共安全置之不顾,支持辞退!

来源:浙江工人日报 发布时间:2020-09-08 08:43

摘要: 驾驶员应当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始终把保障乘客安全作为驾驶员的第一责任。将公共安全置之不顾的行为,必将受到惩罚。

如何保证公共交通出行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乘客要做到文明乘车,公交司机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更负有保障安全的责任。日前,浙江省舟山市中院审理了一起公交车司机因隐瞒交通事故不报而被辞退的案件,法院对公交公司的辞退行为予以支持。


案件回顾


2019年7月20日早上6时许,公交车司机李某驾驶公交车途经一路段时,车厢右侧撞上了路边大石块,车身随即产生了较大幅度摇晃,且伴随有巨大的异响。碰撞发生后,李某继续驾车行驶,随后又碾压、碰撞了路旁石块堆,导致车辆右后轮胎被尖锐石块割裂。


事故发生后,已有9年公交车驾驶经验的李某未按规定下车查看,也未向公交公司报告,而是继续驾驶轮胎破损严重的公交车营运直至下班。


不久后,公交公司发现了此事,并依据该公司《营运车辆驾驶员管理制度》中,员工发生交通事故隐瞒不报的,公司有权对员工作出辞退或解聘处理的相关规定,对李某作出辞退决定。


李某不服,向舟山市定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交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2万余元。同年11月,仲裁裁决驳回了李某的请求。


审理过程


李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舟山市定海区法院。定海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有9年公交车的驾驶经验,对车辆是否发生事故具备相当的判断能力。李某所驾驶公交车车载视频显示,事故发生时,该车车身有较大幅度摇晃,且伴随有巨大的异响。根据上述现象,李某当时应知道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知情却未向公司报告,李某的行为应认定为对事故隐瞒不报。


今年5月,定海法院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不服,上诉至舟山中院。舟山中院审理认为:李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驾驶员,负有保障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的责任,其明知所驾公交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却未停车查看,也未向单位报告,导致轮胎破损严重的公交车辆继续处于营运状态。李某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也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其隐瞒不报行为导致公共交通安全存在隐患,公司据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近日,舟山中院驳回了李某的上诉。


法官说法


对于载客的公交车而言,司机主观上任何放任危害后果发生的过错,都可能给司乘人员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驾驶员应当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始终把保障乘客安全作为驾驶员的第一责任。将公共安全置之不顾的行为,必将受到惩罚。


通讯员:舟中
责任编辑:王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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