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中旬,北京市某科技公司接到为防疫服务的重点课题,并按上级指令紧急复工。公司提前10日通知全体员工于3月2日到岗复工。而王某所在村子因疫情管控导致其3月10日才到北京,同时还要在家隔离14天,无法返回工作岗位。公司以多次通知王某返岗王某都未理会、也未提供因疫情防控影响交通受阻的证明材料,对王某作出辞退处理。王某表示,自己没有旷工的主观故意,而且一有机会就回到了北京。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工资。
处理结果:
经调解,公司同意王某继续工作;王某也同意了公司支付其未提供工作期间70%工资,双方达成和解。
案件评析:
根据相关规定,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到岗的职工,企业可以通过安排职工居家远程办公或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因交通管制等原因劳动者无法按时返岗的,应当按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办理请假手续并提供证明。
人社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要指导企业工会积极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类似的案件较多,调解时要兼顾双方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