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是我国深化改革开放进程中的必要举措,综合评价我国目前知识产权保护态势,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的举证要件基本可以做到有法可依、有迹可循,但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我们仍然缺少可操作性较强的法律依据。这导致侵犯商业秘密事件屡见不鲜,但通过民事甚至刑事案件维权的成本和难度均较高。
202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度司法解释立项计划》,拟陆续修订/出台49部司法解释,其中就涵盖了多个涉及专利、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立法。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多个有关商业秘密的司法解释,通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统一裁审口径的同时,也意在指导权利人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值得关注。
指明商业秘密范围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原告主张的客体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是首要争议焦点,《规定》第一条至第七条主要解释了这一问题。
《规定》开门见山地指明了商业秘密的大致范围。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技术信息。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需要具备非公知性、保密性和价值性。《规定》第四条要求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从公开渠道可以获得涉案商业秘密;第五至六条[1]相对全面、详细地指导权利人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建立规范的保密制度和文件,详见文末;第七条对价值性予以宽泛认定。
在客户名单方面,《规定》特别指出,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可以制定一份受法律保护的客户名单,并执行严格保密措施。企业也应注意避免客户仅基于对销售人员的信赖而达成交易,在业务发展的同时预防员工飞单、自立门户等不利事件。
完善侵权行为认定标准
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是争议焦点之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有关解释已经对典型侵权行为详细阐述。《规定》要求市场主体遵守商业道德和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针对保密义务,需要签署保密协议几乎已经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常识,但针对不同的交易事项,不同的供应商如何签署保密协议,如何坐实第三方曾获悉商业秘密,便于企业宣示“主权”、举证、维权,仍需大家注意。
《规定》有意针对“员工携带商业秘密跳槽”这一隐蔽多发的恶劣事件进行约束,加强接收离职员工单位的共同侵权责任。《规定》第十三条[2]提出了四个角度(以及一个兜底)指引权利人举证,详见文末。从企业角度来说,根据自身需求建立和完善员工管理制度、项目管理制度、商业秘密查阅制度都有助于筹备证据,作为侵权事件发生时的有力武器。
秉持“接触+实质性相似”知识产权侵权原则,《规定》也论述了如何认定实质性相似这一技术问题,实践中通常依赖鉴定机构配合举证。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某“商业秘密”容易被反向工程获得的,建议企业及时更换思路,就该“商业秘密”申请专利或登记著作权。
加强商业秘密保护
《规定》第十五条起着重阐述了商业秘密的维权手段。鉴于商业秘密因其非公知性而具有价值,侵权行为在市场上多存在一秒,就增加了商业秘密被公知的可能性。因此,在有初步证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行为保全。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相当多的产品售卖、广告宣传都是通过网络、电商进行,关于如何对侵权人刊登在第三方平台的信息采取行为保全,保全所需的流程和材料,最高人民法院同步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几个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企业应予研读参照。
除民事责任外,也应重视刑事责任这把利剑,无论为了取证还是赔偿,以刑事责任作为抓手往往能起到较好的效果。两高同步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加大了刑事打击力度,降低入罪标准,提高量刑处罚力度,修改罪状表述,推动解决涉案侵权物品处置。
该解释将商业秘密入罪门槛降低至“因侵犯商业秘密导致权利人破产、倒闭或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或者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根据不同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规定了不同的损失计算方式。此后,报案人计算损失数额的标准将更为灵活,侵权人、权利人双方的产品销售量和单件利润都可以作为参考依据,大大减轻了报案人的举证难度。
国家近期频繁出台涉知识产权各项规定,无疑释放出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信号。借此东风,企业不妨落实完善商业秘密内部合规制度和流程;当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发生时,顺应政策导向抓典型、立红线,宣告企业对保护商业秘密的坚决态度,起到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