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实践丨数字经济中的劳动者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邱婕 发布时间:2020-11-13 11:11

摘要: 现阶段数字经济中的非劳动关系从业者,在无法纳入劳动关系调整的情况下,可以考虑用自雇者的模式保障其基本权利。

打工人,这个词不知为何突然一下就流行起来了。我们都是打工人,不分蓝领、白领、灰领、金领,只要是凭着体力和脑力努力工作换一份收入安身立命的,通通都是打工人。这个词回归了一种本质,即一个人不论有什么学历、从事什么工作,只要以工作换取收入的本质。打工人的称谓,展现了一种更宽阔,更本质的视角。


长期以来,我们使用“劳动者”这个词时,具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从广义而言,劳动者涵盖所有从事劳动生产的人群。如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即包含所有在我国从事生产劳动的人们。在数字经济中,就业形式的多元化与狭义劳动者范围较窄的矛盾更为突出。数字经济中传统的标准劳动关系趋于减少,非标准劳动关系以及非劳动关系持续增加。新就业形态快速出现,这就使得我国现有狭义劳动者概念的问题进一步暴露。


数字经济领域,就业岗位增长最快


在《灵活就业:数字经济浪潮中的人与社会》一书中,我们以更为宽阔的眼光检视“劳动者”的概念。如同打工人的概念回归一种本质,我们从劳动关系的本质属性看待,数字经济中的打工人们。就如何规范其法律关系,保障其基本权益提出思考。《灵活就业:数字经济浪潮中的人与社会》一书从工业革命的发展入手,以历史观看今日中国数字经济的现实。通过大量实证研究获取一手资料,结合中国司法判例,运用相关理论加以分析。展现了对当今中国的灵活就业的独特观察与思考,提出了制度设计的观点。


回到本书探讨的数字经济中的“人”,上述标准劳动关系和非标准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当然都存在。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的《中国数字经济发展与就业白皮书(2019)》的数据:2018 年我国数字经济领域就业岗位为 1.91 亿个,显著高于同期全国总就业规模增速。无可争议的,数字经济领域已经成为我国就业岗位增长最快的部分,越来越多的劳动者正转入这个领域。其中既有标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有非标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甚至还有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何为“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呢?从前述我们的实证研究中,在司法判例中相当比例的平台企业就业者,也就是官方文件中的“新业态从业者”并不被认定为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既不是标准劳动关系也不是非标准劳动关系,而是非劳动关系。完全得不到任何劳动法的保护。对于这一从业者群体与平台企业的法律关系,在一些个别的判例中被认为是“合作关系”。


对应我们上文的内容,这种所谓的“合作关系”就如同早期民法调整劳动关系阶段的契约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完全取决于契约的约定,在互联网背景下这样的契约常常是电子化的,可能就是外卖小哥在注册APP时点下的告知同意书。


在现有的官方文件表述中,这一群体被称为“新业态从业者”,在现有的司法判例中这一群体被认定为“非劳动关系”,但从这一群体的本身看他们以此为业、以此为生,从事着全职的劳动。


数字经济中劳动者,以新时代农民工为主


在苏州地区针对外卖平台送餐小哥发放的152份有效问卷中,超过85%的从业者属于非本地户籍的外来劳工。综合外卖小哥的各种特征发现,这一群体主要是男性,大专及以下学历人群占到了近80%,其中三分之二的小哥年龄在30岁以下。


数字经济就业,吸引新生代农民工


数字经济就业对新生代农民工具有很大吸引力。首先,收入较高。根据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发布《新就业,高质量——中国新就业形态就业质量研究报告》的数据,按照传统就业的正常工作日计算滴滴平台全国平均月工资为6438元。报告负责人学者张成刚认为,新业态就业的就业质量高于传统行业。


上述研究结论与本研究的结论基本一致,从本研究获得的一手数据看,近三分之二的外卖小哥月平均收入超过5000元,约15%的小哥收入超过8000元。而苏州地区的社会平均工资为4755元,因此如果仅从收入角度可以认为新业态的就业是有质量的。在饿了么蜂鸟配送发布的《2018外卖骑手群体洞察报告》中,通过5.2万份对蜂鸟骑手的问卷发现,蜂鸟骑手收入主要集中在4000—8000元,全面超过2017年全国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均薪资的3813.4元。


拖欠工资问题,不再是主要矛盾


在就业质量有所提高的同时,与传统就业相比,数字经济领域中拖欠工资的问题也不再突出。在本研究的问卷调查中,98.03%的外卖骑手反馈无工资拖欠问题,仅有 1.97%的外卖骑手反映有过工资拖欠情况。在进一步的访谈中,表述曾被拖欠工资的外卖小哥给出的情况有,“业绩未达标被扣除奖金”、“擅自脱岗”、“被差评扣钱”等。这类情况与传统就业中农民工被拖欠数月,甚至数年工资的情况完全不同。


从本研究的调研看,在参保意愿方面48%的外卖骑手表示“非常愿意”、42.3%的外卖骑手表示“愿意”。也即9成的数字经济农民工希望获得社会保险,并且没有一人选择“不愿意”。笔者认为,这反映了我国多年来社保发展的成果,民众对社保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非常认可,社保意识深入人心。


我们认为,对于现有视为“非劳动关系”的从业者群体,可以考虑引入“自雇者”的法律概念加以调整。


从国际看,自雇是市场经济的自发产物,是一部分劳动者根据自身人力资本禀赋在市场上的一种自我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就业状态。世界各国普遍将自雇作为一种就业形式予以认可,并给予适度的法律保护。2018年OECD国家的数据,欧盟28国平均自雇率约为16%,英国约15%,而韩国的自雇率约为25%。学者普遍相信,基于国外经验,我国自雇者数量不会低于20%,且随着零工经济发展,这一比例还可能上升。


但从我国现有法律制度看,自雇就业的形式还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尽管我国有一些类似的概念,如“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新业态从业者”等,上述概念均非严格的法律定义,含义并不清晰,而“自雇”在国际上已成为相对明确的概念,并给予一定保护。


从我们的实证看,现阶段数字经济中的非劳动关系从业者,其就业事实无可争辩,在无法纳入劳动关系调整的情况下,可以考虑用自雇者的模式保障其基本权利。目前他们的工作收入水平并不低,从业者也普遍较为认同这种就业形式。但他们的就业风险较高,需要给予保障。国外对自雇者的相关规定,可以为我们提供参考。


摄 影:贡俊祺
责任编辑:李轶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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