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解除通知送达方式不当,撤销补缴社保裁决

来源:河北工人报 作者:贺耀弘 发布时间:2020-12-15 13:51

摘要: 解除通知送达方式不当 撤销补缴社保裁决。

某保险公司因对“310号裁决”不服,向张家口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310号裁决”第1、3条终局裁决。


某保险公司称,邓某自2016年8月开始未在公司考勤,属擅自提前离职。公司曾多次催告其上班,始终无果。2017年3月31日,邓某的劳动合同到了约定的终止期限,就此双方的劳动关系到期自动终止。合同终止后,邓某也未再到公司上班。显然,公司与邓某之间,已不存在解除劳动关系的问题。在邓某没有劳动事实情况下,通过关系让公司继续给其发劳动工资、续交保险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属于法律关系中的不当得利,侵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对此,邓某对不当得利的财物,应当向公司返还。


邓某称,双方的纠纷先后经过经开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开区人民法院、张家口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三家处理,公司一直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某保险公司第一次提出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观点是在2019年4月3日,劳动仲裁开庭时提出。


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9)冀07民特50号民事裁定书,关于某保险公司主张仲裁程序违法。


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某保险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应提交证据证明仲裁程序违法。


关于某保险公司请求撤销“310号裁决”第1项,为邓某补缴2018年1月至2019年2月21日的养老保险费问题,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社会保险调整的范围,是因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损失而发生争议的情形”。本案中,邓某要求公司为其补缴养老保险费,此争议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张家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该项裁决适用法律错误,某保险公司申请撤销该项裁决的理由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法院予以采信。


关于某保险公司请求撤销“310号裁决”第3项,由其支付邓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裁判文书原文如此)问题,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公司以邓某长期旷工为由,登报解除与邓某的劳动关系,但是,公司能够当面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而未当面送达,所以其解除劳动关系程序违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应支付邓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赔偿金”(裁判文书原文如此)。某保险公司申请撤销该项裁决的理由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撤销“310号裁决”第一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责任编辑:王枫,李成溪
劳动观察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收藏

相关新闻

法院撤销了面点师的工伤认定

甘肃:“法院+工会”聚合力化解劳...

游戏主播“跳槽” 平台索赔千万被...

首页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