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引进户口可设定违约金的大门关上的时候,向劳动者主张因用人单位引进户口所产生的损失这扇窗已经悄悄打开。
由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引进户口事宜达成了相关协议,因劳动者原因违反约定的,势必会给用人单位造成一定的损失,给公司的管理带来不良影响,因此法院一般会判定劳动者因为违约行为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经检索,类似的案例有不少。例如,(2019)沪0115民初35927号判决中,法院认为劳动者未遵守约定,客观上确系违反了承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该行为不可避免地对公司管理等带来不良影响,给公司造成了损害,劳动者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损失的数额,鉴于劳动者的行为给公司所造成的损害后果难以以具体数字来衡量,故法院参考双方的约定,酌情确认劳动者应赔偿公司损失10万元。
(2019)沪0116民初6092号民事判决也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户口办理费用赔偿金的约定合法有效,应由双方自觉履行,劳动者已赔偿了公司办理费150,000元,应视为双方就办理费的赔偿和金额达成一致并实际履行,现劳动者要求公司返还缺乏法律依据。
当然,上海目前仅有判例这样处理,并没有明确规定或操作口径。而北京地区对这一问题采用会议纪要的形式予以明确。《北京市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09年)》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
如何认定单位的实际损失?这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难以举证。从检索的案例来看,裁审部门一般都是参照双方的约定金额、结合承诺工作年限与实际工作年限、薪酬标准进行酌定。从现有检索的案例来看,法院一般酌定的数字在5万至15万之间。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公平合理地约定损失金额,这样既让劳动者有相应的违约成本预期,也便于发生争议时法院进行酌情认定。
(作者为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主任)